为规范我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透明度,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根据《龙湾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和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特对19个行业常见的5种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中罚款额度设定量化标准,以便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执行《龙湾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时,要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参考企业的产值、产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污染程度、生产设备、厂房面积、职工人数等因素,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二、对于各类环保专项检查发现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环境违法性质恶劣、群众投诉强烈、屡教不改等行为,适用从重处罚原则。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1.5至2倍。
三、对需从轻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0.7倍。
四、对于“规模能力”超出标准范围的,罚款额度视超规模能力情况适度增加。
五、从重处罚或适度增加的罚款额度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额度上限。
一、电镀行业
生产能力以镀槽升数为主参数,可同时考虑镀种和污染状况。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升)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罚款基数(万元)
4.0
5.0
6.0
7.0
8.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规模能力(升)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罚款基数(万元)
5.0
6.0
7.0
8.0
10.0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已建污染防治设施罚款基数的1.2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
二、拉管行业
生产能力以拉床为主参数,以4寸为1单元,7-8寸拉床按2.5单元计算,10-12寸按4单元计算,生产设备包括退火炉和酸洗槽。有退火炉、没有酸洗槽或有酸洗槽没有退火炉的,其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0.8倍;没有退火炉和酸洗槽的,其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0.6倍(轧管行业参照拉管行业实施)。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单元)
≤1.5
≤3
≤4
≤5
>5
罚款基数(万元)
3.0
4.0
6.0
8.0
10.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规模能力(张)
≤1.5
≤3
≤4
≤5
≤6
罚款基数(万元)
5.0
6.0
8.0
10.0
12.0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时,其罚款额度为已建污染防治设施罚款基数的1.2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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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
三、拉丝行业
生产能力以拉丝机为主参数,生产设备包括退火炉和酸洗槽。有退火炉、没有酸洗槽或有酸洗槽没有退火炉的,其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0.8倍;没有退火炉和酸洗槽的,其罚款额度为罚款基数的0.6倍。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台)
≤2
3
4
5
6
罚款基数(万元)
3.0
4.0
5.0
6.0
8.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规模能力台)
≤2
3
4
5
6
罚款基数(万元)
5.0
6.0
7.0
8.0
10.0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其罚款额度为已建污染防治设施罚款基数的1.2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
四、合成革行业
生产能力以合成革生产线为主参数,同时考虑排气筒高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条)
1
2
≥3
罚款基数(万元)
5.0
8.0
10.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规模能力(条)
1
2
≥3
罚款基数(万元)
5.0
8.0
10.0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其罚款额度为已建污染防治设施罚款基数的1.2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
五、印染行业
生产能力以染缸、漂洗缸的能力(kg)为主参数,染、洗为同一缸的,按生产能力的2倍计算。仅进行漂洗的,如牛仔服漂洗,罚款额度为以下罚款基数的0.7倍。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kg)
≤100
≤500
≤1000
≤2000
≤3000
罚款基数(万元)
3.0
4.0
5.0
6.0
7.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规模能力(kg)
≤100
≤500
≤1000
≤2000
≤3000
罚款基数(万元)
5.0
6.0
7.0
8.0
10.0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其罚款额度为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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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
六、造纸行业(再生纸)
生产能力以造纸生产线为主参数,型号以1350为1个单元,大于等于1860型号按2个单元计算,3200型号按4单元计算。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条)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3.0
4.0
5.0
6.0
7.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规模能力(条)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5.0
6.0
7.0
8.0
10.0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其罚款额度为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罚款基数的1.2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
七、化工行业
包括医药、原料药和农药,生产能力以反应釜(锅)的容量(升)为主参数,可考虑污染物危害和毒性情况,危害和毒性严重的,罚款额度为其基数的1.3至3倍。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升)
≤2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罚款基数(万元)
2.5
3.5
4.5
5.5
6.5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
规模能力(升)
≤2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罚款基数(万元)
5.0
6.0
7.0
8.0
10.0
(2)未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其罚款额度为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罚款基数的1.2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3。
4、废水超标准排放
(1)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内河的,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月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月的排污费)。
(2)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其前一个月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月排污费数额。罚款额度=月排污费数额×5。
八、铸造(翻砂)行业
生产能力以土炉、中频炉、冲天炉等为主参数;中频炉以0.25T为1单元,依此类推;冲天炉按3单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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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只)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2.0
3.0
4.0
5.0
6.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只)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1.0
1.5
2.0
3.0
4.0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九、炼钢行业
生产能力以中频炉吨位为主参数,可参考AOD炉吨位及周围环境,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吨)
≤5
≤8
>8
罚款基数(万元)
5.0
8.0
10.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废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吨)
≤5
≤8
>8
罚款基数(万元)
2.0
3.0
5.0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压铸(塑料注塑、造粒)行业
压铸分为金属压铸、塑料注塑和造粒,生产能力以压铸机、塑料注塑机和造粒机等为主参数;2台塑料注塑机或1台压铸机为1单元。同时考虑有无清洗工序,并参考排气筒高度和周围环境,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有清洗工序的,罚款额度为以下罚款基数的2倍。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台)
≤2
≤3
≤5
≤8
≤10
罚款基数(万元)
2.0
3.0
4.0
5.0
6.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台)
≤2
≤3
≤5
≤8
≤10
罚款基数(万元)
1.5
2.0
3.0
4.0
5.0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一、服装加工行业
生产能力以裁缝车为主参数,同时考虑锅炉蒸汽吨位、烟囱高度,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台)
≤20
≤50
≤70
≤100
≤150
罚款基数(万元)
0.7
1.0
1.5
2.0
2.5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台)
≤20
≤50
≤70
≤100
≤150
罚款基数(万元)
0.5
0.8
1.2
1.6
2.0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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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机械加工行业
生产能力以机床、冲床、刨床、铣床、磨光机、裁切机、氩弧焊等为主参数,有抛光加工工序的,罚款额度为以下罚款基数的1.1倍。其他机械加工行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台)
≤3
≤5
≤8
≤15
≤20
罚款基数(万元)
0.7
1.0
2.0
3.0
4.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台)
≤3
≤5
≤8
≤15
≤20
罚款基数(万元)
0.5
0.8
1.2
1.6
2.0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三、喷漆、喷光、喷塑加工行业
生产能力以喷枪为主参数,同时考虑排气筒高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有表面酸洗或磷化处理工序的,罚款额度为以下罚款基数的1.5倍。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台)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1.0
2.0
3.0
4.0
5.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台)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0.8
1.0
1.5
2.0
2.5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四、家具行业
生产能力以裁板机、喷漆枪等为主参数,同时考虑周边环境情况,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台)
≤2
≤4
≤6
≤8
≤10
罚款基数(万元)
1.0
1.5
2.0
2.5
3.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台)
≤2
≤4
≤6
≤8
≤10
罚款基数(万元)
0.7
1.0
1.2
1.5
1.8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五、电泳、发黑、热处理(热沉锌)、酸洗加工行业
生产能力以溶液槽数为主参数,槽长以2米为基准,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1、违反“环评”制度
溶液槽数(只)
一槽一滚
一槽一挂
一槽二滚、一槽二挂
一槽每递增一滚或一
挂、槽长每递增2米
罚款基数A(万元)
1.0
1.5
1.0+0.5+……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溶液槽数(只)
一槽一滚
一槽一挂
一槽二滚、一槽二挂
一槽每递增一滚或一
挂、槽长每递增2米
罚款基数A(万元)
0.5
0.8
0.5+0.3+……
[Page]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六、电脑绣花加工行业
生产能力以电脑绣花机台数为主参数,有其他污染物排放的,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台)
≤2
≤5
≤8
≤10
≤15
罚款基数(万元)
0.7
1.0
1.5
2.0
2.5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台)
≤2
≤5
≤8
≤10
≤15
罚款基数(万元)
0.5
0.8
1.0
1.2
1.5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七、印刷行业
生产能力以胶印设备、凹印设备等为主参数,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台)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0.7
1.0
1.5
2.0
2.5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台)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0.5
0.8
1.0
1.2
1.5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八、皮鞋、鞋底加工行业
能力以生产线为主参数,鞋底加工行业以喷涂线为主参数,参照噪声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罚款额度作适当调整。
1、违反“环评”制度
规模能力(条)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2.0
3.0
4.0
5.0
6.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8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规模能力(条)
1
2
3
4
5
罚款基数(万元)
1.5
2
2.5
3
3.5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十九、酸类销售行业
酸类销售以销售种类、污染程度、面积、地点、防治措施等为主参数。
1、违反“环评”制度
种类、地点、措施
一般
种类多、污染较重
种类多、污染严重
罚款额度(万元)
2.0
3.0
5.0
2、违反“三同时”制度
(1)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9倍;
(2)已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经验收的,罚款额度为违反“环评”制度罚款基数的0.7倍。
3、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种类、地点、措施
一般
种类多、污染较重
种类多、污染严重
罚款额度(万元)
1.0
2.0
3.0
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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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闲置、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罚款额度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罚款基数的1.5倍。
5、违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参照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