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关于林宗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关于林宗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区委决定:
林宗武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王海霞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政法委员会政治处主任(副科长级);
曾国勇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正科长级);
王星火同志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副科长级);
蒋永昌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免去其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委员、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610”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振玉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温瑞塘河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潘可旺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永昌堡保护修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正科长级);
包双二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副书记、温州市龙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610”办公室主任,免去其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温州市龙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委员职务;
免去孔繁新同志的温州市龙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正科长级;
孙士岳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中共温州市龙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书记,免去其温州市龙湾区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主任职务;
梅银松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委员会委员、书记,免去其中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黄光丰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委员会副书记;
邵建寨同志任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委员会委员,免去其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农林局党组成员职务;
免去:
胡加明同志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
叶建迅同志的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委员会书记、委员职务。
根据温龙委发〔2003〕55号文件规定,王海霞、曾国勇、王星火、王振玉、潘可旺、包双二同志的任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员会
20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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