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等7种情形可获10倍赔偿
龙湾新闻网讯我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实招,日前我区出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申诉赔偿暂行办法》,明确消费者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向辖区工商所申诉,7种情形还可以依法获得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消费者申诉赔偿得到有效落实,区工商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出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申诉赔偿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食品安全申诉赔偿的申请与受理、赔偿调查与调解、赔偿履行与救济途径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消费者申诉赔偿案件由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所管辖。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诉赔偿应当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赔偿请求、事实和理由,并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60日内终结调解和处理。 另外,该办法特别对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是否属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做了明确。主要表现为如下7种情形:一是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二是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三是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四是同一批次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然销售的;五是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架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六是销售“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食品;七是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凡是属于以上情形的,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所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 有关人士认为,该办法为消费者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申诉赔偿提供了依据,明确了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赔偿责任,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同时对食品安全申诉赔偿的行政调解指导工作做了规范,便于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实务操作。(彭尚清董士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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