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初到温州 加油站吸烟被拘留
龙湾新闻网讯
加油站抽烟浑然不觉危险
原来,当天公安、消防执法人员来到中石油交通中心加油站检查,这名男子当时叼着一根香烟就进入了加油站,离他不到
见执法人员靠近,男子继续吸烟,浑然不觉在加油站抽烟可能存在的危险。
“请你不要抽烟!”执法人员走到男子跟前,他才回过神来掐灭香烟。
“吸根烟犯了法?”听说要被带往派出所调查,他根本不相信。
加油站吸烟被拘属我省首例
男子随即被带往状元派出所接受调查。下午3时45分,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5天,立即执行。
直到在拘留书上签字时,石某才知道自己在加油站吸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据悉,因在加油站吸烟被拘留,石某不仅在温州市是第一人,在浙江省也尚属首例。
小伙子懊悔不已,他说:我是3月1号才到温州的,我知道在加油内不允许吸烟,但我没有想到吸根烟也会触犯法律,被拘留。(龙湾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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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硬措施
1.人员密集场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的,一律处一万元的罚款;
2.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的,一律处五万元的罚款;
3.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启动或人为停用的,一律处五万元的罚款;
4.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一个建筑(“三合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一律处五千元的罚款;
6.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7.指使或者强令不具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冒险作业的,一律处十日拘留;
8.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一律处五日拘留;
9.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一律处五日拘留,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处十五日拘留;
10.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一律处十五日拘留。
案例
在我们身边,公共危险场所吸烟者却并不鲜见,执法部门不得不靠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吸烟者被拘留,看似委屈,却不值得同情,明知身处易燃易爆的场所,且加油站内严禁吸烟的提示语比比皆是,但由于此前在此抽烟仅被处以罚款,所以他一直心存侥幸,迫使执法部门用重典。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其他烟民们引以为戒,烟瘾再大,也别在危险场所吸烟,因为你手中的烟头,既对他人健康造成侵害,还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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