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买房要关注房产共有人
龙湾新闻网讯近日,市民林先生在买房时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在付了定金签了协议后,卖方却因夫妻意见不合引发纠纷,而状元消保委分会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书没有法律约束力认定为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底,林先生通过状元某房屋介绍所看中一间房子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金女士以84万元的总价将在状元的一套商品房转卖给林先生,林先生付了6万元的定金。协议还注明:如果房产交易失败是由于林先生违约,其定金6万元归金女士;如因为金女士违约,则按定金加倍至12万元偿还林先生。 不料,在签订房屋买卖正式合同时,金女士的丈夫来到中介所,表示妻子瞒着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妻子无权单方卖掉房子,提出退还6万元的定金给林先生。可是签订房屋买卖正式合同的林先生的女婿表示他自己是真正的买家,而且是从意大利专门赶回来签合同的,他要求卖方不仅承担双倍的定金12万元,还要补偿他意大利往返温州的路费10000元。 状元消保委分会认定:金女士在其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房屋买卖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另外,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是林先生,其女婿提出的路费补偿要求也不合理。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金女士夫妇归还林先生6万元,并补偿林先生3000元。 笔者咨询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蔡为业。据他介绍,由于财产共有人单方面签订的买卖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为此他提醒大家,房屋买卖时买方要特别关注房产共有人甚至第三人的意愿;此外房屋介绍所也有义务通知房产共有人甚至第三人到场并签字,以免留下纰漏造成麻烦。(叶康远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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