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一物二卖负违约责任 龙湾消保委成功调解
龙湾新闻网讯协议签了,定金收了,却才发现摊位经营权早已被所有人卖给了别人。面对这种“一物二卖”的行为,当事人向工商部门求助请求赔偿。日前,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了此案件。 日前,区消保委状元分会接到陈先生的投诉。据陈先生说,前些日子他与状元镇农贸市场7号摊位摊主张先生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摊位的经营权转让给陈先生,并收取陈先生20000元定金。但在其后,陈先生得知该摊位经营权早已转让他人,由此与张先生发生了纠纷。 原来,在2009年9月份张先生的妻子周女士已经将摊位经营权转让给林先生,并且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后林先生移居国外。今年2月6日,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先生签订了协议,调解中,龙湾消保委状元分会认为,虽然张先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摊位经营权转让他人,但确已存在“一物二卖”事实,对此,张先生应负违约责任。经消保委双方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张先生和周女士退还申诉方陈先生定金20000元,并支付10000元给陈先生作为补偿,张先生和周女士将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农贸市场二楼275号的生食摊位照样转让给陈先生。 据介绍,上述案件违反了《物权法》规定:如果出卖方违约从而导致买受人最终没有获得所有权的,法律对买受人进行违约救济:如果所有权还在出卖人手中,买受人可以请求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如果所有权已转他人之手,买受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叶康远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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