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温州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公告(第一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温政发[2009]5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市辖区内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短期停留人员除外)以及不住在我市辖区内但户籍在温州的中国公民(已在境外定居的除外)。
二、普查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四、普查时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10年10月底前为准备阶段,其中普查员入户清查摸底工作于9月至10月进行;11月1日-10日为入户正式登记阶段;2010年11月11日-2011年4月为复查、质量抽查、快速汇总、数据处理阶段;2011年4月-2012年底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阶段。
五、普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员入户调查时,应当佩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88967545、88983099。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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