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温龙安监管〔2010〕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规定(试行)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布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按照“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由区安监局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分区域进行经营权公开拍卖,季节性零售经营权有效期为30天(具体零售网点布设及经营权起止时间见附件1)。拍卖具体事宜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五)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类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堆垛)、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堆垛)销售时,专柜(堆垛)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专柜(堆垛)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烟花爆竹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堆垛存放时,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并铺以防潮材料。
(七)零售场所房屋为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并有合法产权(无产权证可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
(八)零售场所保持相对独立,并不得少于一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外平开,并不得设门槛。
(九)零售场所内不得住宿,不得设生活设施,零售场所与与居住部分应砖墙隔离。
(十)零售场所内部及周边6米范围不得有明火设施。
(十一)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存放量在50箱以上或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区安监局审批同意;
(十三)发证机关要求的与许可相关的其它条件。
三、报名参加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权竞买应当提交的材料
报名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及店内布置情况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四)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非本人产权需提供租赁协议书,无产权证需村、镇两级出具证明)。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通过拍卖取得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权的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买受款缴纳凭证。
(三)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四)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Page]
五、申办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的程序
(一)零售单位将报名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后,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将申请材料报龙湾区安监局受理(受理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日)。
(二)对书面资料符合条件的零售单位,区安监局将联合镇、街道及时组织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单位携拍卖公告要求的材料,按公告规定时限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加经营权公开拍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加拍卖)。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所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支出。
(四)拍卖结束后,由区安监局组织取得经营权的零售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五)人员培训合格的零售单位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财政账户(风险抵押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
(六)区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核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凭申领许可证材料在规定时限内(2011年1月14日前)到区安监局领取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区安监局及时函告有关部门返还原已交纳的经营权费用(扣除拍卖等项的费用)。
(七)零售单位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其他规定
(一)关于风险抵押金。经营有效期内单位应保证风险抵押金额度,经营期满的单位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拍卖。对于审查时其他安全条件合格,但申请单位相互间距不足50米的,允许全部参加拍卖,如一单位已拍得经营权,则与其间距不足50米的单位自动失去继续参与拍卖资格,如继续参与拍卖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自负。
(三)拍卖成交后,经营单位由于未能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等自身原因不能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从温州市地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地区批发企业进货,许可有效期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应退回进货的批发单位,严禁从事异地销售。
2、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5、经营单位严禁超期经营。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单位或个人在申办有关许可证照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2011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分配、底价及风险抵押金标准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相关附件)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见相关附件)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2011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分配、底价及风险抵押金标准
属地
季节性
零售点(个)
底价(万元)
季节性零售点
风险抵押金标准
季节性零售经营权有效期(30天)
永中街道
3
0.5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蒲州街道
2
0.5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海滨街道
2
0.3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永兴街道
2
0.3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海城街道
2
0.3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状元镇
2
0.3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瑶溪镇
2
0.3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沙城镇
2
0.3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天河镇
2
0.3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灵昆镇
2
0.3
2万元/家
2011.01.19-2011.02.17
温州工业园区
0
农业对外开发区
0
零售网点合计
21
[Page]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关于2011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404 Not Found
Please report this message and includ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to us.
Thank you very much!
| URL: | http://xs.66wz.com/lwxww/system/2010/10/20/011007683.shtml |
| Server: | xc1-web |
| Date: | 2026/04/06 03:12:12 |
Powered by Teng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