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说明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方便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参保及缴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
(一)范围对象
2011年7月2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本人户口册注明属“非农业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曾与我省集体企业(指街道、乡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2.曾在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非正式招干或招工人员。
(二)相关政策
1.原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先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
3.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4.超过60周岁(男、女)年龄偏大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包括1个月以上),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以下简称:“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5.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9402元。在举例说明中,全部按照2011年最低档月缴费基数测算。
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三)缴费办法
1.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工资册、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2.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提供由原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经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证明材料。
3.按照本人户籍所在地隶属关系,分别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某男,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曾在街道企业工作5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2年=64986.62元。
(2)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一次性补缴12年、按月缴费3年),可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2)某女,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曾在国家机关工作(临时工)10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81233.28元
(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3)某男,城镇户籍,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在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临时工)2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90%=73109.95元
(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Page]
二、未参保复退军人
(一)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的复退军人,有参保愿望均可由本人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相关政策
1.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先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3.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复退军人,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一次性补缴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按照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复退军人缴费标准,并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5.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三)缴费办法
1.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时,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员证》等有效证件。若遗失上述证件者,必须到当地人武部取得部队服役有效证明。
2.复退军人凭《入伍通知书》、《复员证》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4)某复退军人(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曾在部队服役4年,复退后回乡或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4年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8年=43324.42元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4年、一次性补缴8年、按月缴费3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5)某复退军人(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曾在部队服役5年,复退后回乡或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5年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2507.20元×18%×12个月×10年=54155.52元。
(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年、一次性补缴10年),可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6)某复退军人(男),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在部队服役5年,复退后回乡或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5年军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0年×90%=48739.97元。
(3)该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年、一次性补缴10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未参保原下乡知青
[Page](一)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或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建设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二)相关政策
1.上述下乡知青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原下乡年限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按照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温州市下乡知青迁回城镇时间,截止到1984年12月31日。在1984年12月31日之前迁回城镇的,按实际迁回时间计算;在1984年12月31日之后迁回城镇的,按1984年12月31日迁回计算。
3.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下乡知青,由于已在下乡地结婚,成为户口没迁回城镇的“农婚知青”,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按照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之日起至1982年12月31日确定。
4.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乡知青在办理补缴时,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先一次性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5.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下乡知青,在已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一次性补缴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6.超过60周岁(男、女)下乡知青,按照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乡知青缴费标准,并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7.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三)缴费办法
1.下乡知青将原下乡(支边)时间的有效证明资料,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条件。
2.下乡知青按照户籍所在地隶属关系,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7)某男下乡知青,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曾在农村劳动时间10年,返城后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10年下乡时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2年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2年=10831.10元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2年、按月缴费3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8)某女原下乡知青,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曾在农村劳动时间5年,返城后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5年下乡时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2507.20元×18%×12个月×10年=54155.52元。
(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年、一次性补缴10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9)某男原下乡知青,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在农村劳动5年时间,返城后自谋职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5年下乡时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0年×90%=48739.97元。[Page]
(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5年、一次性补缴10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未参保自动离职、除名等人员
(一)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职工因自动离职、除名等原因离开单位的。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职工,也列入该范围对象。
(二)相关政策
1.上述人员在我市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原工作年限(包括下乡劳动时间和部队服役时间),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温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1年7月1日。
2.考虑到上述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原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2010年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缴费比例下降6个百分点,即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补缴原工作年限以后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均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5.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三)缴费办法
1.上述人员将证明本人原工作年限的有效档案材料,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是否符合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查认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0)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原被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国有企业工作10年后,在1991年7月前自动离职,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在国有企业工作10年时间,按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2年=10831.10元。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2年、按月续保缴费3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1)某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原被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10年后,在1991年7月前被原工作单位除名。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其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10年时间,可按1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2507.20元×18%×12个月×5年=27077.76元
(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补缴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12)某男,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被人事部门招工录用到全民事业单位工作10年,属于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人员。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Page]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在国有企业工作10年时间,按12%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90%=32493.31元。
(2)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5年×90%=24369.98元。
(3)该年龄偏大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补缴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五、未参保辞职或辞退人员
(一)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在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原工作单位辞退人员。
(二)相关政策
1.原工作年限(包括下乡劳动时间、在部队服役时间)的有效档案材料,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查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一次性缴纳1997年7月1日以后到办理参保缴费之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现行缴费办法执行。
3.办理参保缴费之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三)缴费办法
1.将本人原工作年限的有效档案材料,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条件。
2.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查认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3)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原被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国有企业工作10年(1991年7月前),在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按3134元的缴费基数、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99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金额为3134元×18%×12个月×1年=6769.44元。
根据本人经济条件情况,补缴年限至少为2年,也可从1991年7月1日补缴至今。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年限已满或超过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至少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费3年),可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4)某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原被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10年(1991年7月前),在1988年11月11日以后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按3134元的缴费基数、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99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金额为3134元×18%×12个月×1年=6769.44元。
根据本人经济条件情况,补缴年限至少为5年,也可从1991年7月1日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3)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50周岁,缴费年限已满或超过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至少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Page]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其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退休时间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点确定,基本养老金(包括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额)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
六、未参保出国人员
(一)范围对象
1.具有我省户籍,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及社会团体工作,属于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出国人员。
2.具有我省户籍,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及社会团体工作,后因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出国人员。
3.具有我省户籍,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及社会团体工作,属于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出国人员。
(二)相关政策
1.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辞退的出国人员,原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纳1997年7月1日以后到办理参保缴费之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现行缴费办法执行。
办理参保缴费之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不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2.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出国人员(包括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辞退的出国人员),原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上述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原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2010年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缴费比例下降6个百分点,既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缴费之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执行。
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可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三)缴费办法
1.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出国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需将证明本人原来工作年限的有效个人档案材料,报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条件。
2.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出国人员(包括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辞退的出国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需将证明本人原来工作年限的有效个人档案材料,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可按12%缴费比例补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举例说明
第一类:1988年11月11日以后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不同年龄段出国人员,具体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5)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某国有企业工作10年(1991年7月前)。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一次性缴纳199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3134元、缴费比例18%,年缴费金额为3134元×18%×12个月×1年=6769.44元。
根据本人经济条件情况,补缴年限至少为2年,也可从1991年7月1日补缴至今。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Page]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年限已满或超过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至少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续保正常缴费3年),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6)某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1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一次性缴纳199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3134元、缴费比例18%,年缴费金额为3134元×18%×12个月×1年=6769.44元。
根据本人经济条件情况,补缴年限至少为5年,也可从1991年7月1日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3)该出国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或超过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至少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第二类: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包括1988年11月11日以前经原工作单位批准辞职或被辞退的出国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出国人员,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7)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出国前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国有企业工作1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507.20元、缴费比例12%,缴费金额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
(2)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少2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507.20元,缴费比例统一为18%。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2年=10831.10元
(3)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10年、一次性补缴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续保缴费3年),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18)某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出国前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工作1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507.20元、缴费比例12%,缴费金额2507.20元×12%×12个月×10年=36103.68元
(2)该出国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5年=27077.76元
(3)该出国人员缴费年限已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补缴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19)某男,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出国前被原人事部门招工录用到全民事业单位工作10年。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原工作年限10年,可按12%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10年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2%×12个月×10年×90%=32493.31元。
(2)再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5年×90%=24369.98元。
(3)该出国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15年(其中:按12%的缴费比例补缴10年、按18%的缴费比例补缴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对确认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工作年限,可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退休时间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点确定,基本养老金(包括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额)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Page]
七、未参保其他人员
(一)范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被原单位开除或被人民法院判刑(现已刑满释放)而未参保人员。
(二)相关政策
1.在原单位工作年限不能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2.缴费基数按2010年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执行。2011年度市区月缴费基数为2507.20元;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3.超过60周岁(男、女)人员,享受“年龄偏大人员缴费降低政策”。
(三)缴费办法
凭原工作单位的个人档案或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四)举例说明
1.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20)某男,2011年12月份满57周岁,原被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国有企业工作10年,因某种原因被原单位开除。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2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2年=64986.62元
(2)按2012年、2013年、2014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已满15年(其中: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费3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已到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案例(21)某女,2011年12月份满55周岁,被原劳动部门招工录用到县级以下集体企业工作10年,后因某种原因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81233.28元
(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年龄偏大人员
案例(22)某男,2011年12月份满62周岁,曾被人事部门招工录用到全民事业单位工作10年,后因某种原因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现要求办理参保,补缴办法如下:
(1)按18%的缴费比例及“年龄偏大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为2507.20元×18%×12个月×15年×90%=73109.95元
(2)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待遇享受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在2011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还可计发过渡性调节金),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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