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质量,现将《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日内(2011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龙湾区永昌路457号(永昌供电所4楼)(邮编:32505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wqfzgb@163.com
(三)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提出意见,电话:0577-86969289
传真:86969287 联系人:邹梦梦。
附:《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温州市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发〔2011〕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程序
1、承担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业主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管办)提出书面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发改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2)规划分局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3)国土资源分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已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区征管办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并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出具拟征收范围公告
3、区征管办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拟征收范围公告,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龙湾区房屋征收委托合同。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持拟征收范围公告送达回执到区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签字盖章后将回执送回区征管办备案。
三、组织房屋调查登记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征收项目委托调查登记、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招标公告,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报名,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介机构,办理房屋调查相关工作委托合同。
6、区征管办出具拟征收范围房屋调查公告,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张贴房屋调查公告。
7、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街道、村干部配合下开展入户调查,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室内外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构筑物、家庭人口、安置意向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登记。
8、房屋调查登记的主要步骤:
(1)向被征收人发出入户调查通知书;
(2)填写房屋调查登记表,收集被征收人房屋的相关资料;
(3)进行未登记房屋测绘、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
(4)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和预评估报告。
四、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
9、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由被征收人填写《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表》并签字(盖章)。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举证未经登记建筑的相关材料,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10、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按照《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认定程序规则(暂行)》进行认定,认定分初审、复查和终审,认定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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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布房屋调查结果
11、调查结束后,中介机构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报汇总调查资料、调查终结报告和预评估报告。按照合法、公平、公正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
12、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六、起草征收补偿方案
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屋调查结果起草征收补偿方案(初稿)。在征收现场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被征收人和街道、村干部对征收补偿方案(初稿)的建议和意见。
1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区征管办召开区主要职能部门咨询会,研讨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并对征收补偿方案(初稿)进行修改。
七、上报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15、区征管办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发改(物价)、规划、国土、房管、住建、城管与执法、财政、法制、监察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方案通过论证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
1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报区征管办,区征管办视具体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稿)进行修改完善。
17、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政府将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18、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9、一般性房屋征收项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龙湾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经街道、区征管办、区委维稳办等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批。
20、重大房屋征收项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起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填写《龙湾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报区征管办。由区征管办会同区委维稳办牵头召开评估会,对拟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论证,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会议纪要,连同审批表一并上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或区长批准。涉及到被征收人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征收补偿费用保障
21、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区财政局或承担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业主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出具资金到位证明,确保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2、区征管办将拟订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上报区政府,由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3、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召开征收动员大会。
十一、选定评估机构
2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数低于5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排列顺序按报名先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数超出10家以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按照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状况、综合业务能力、业务承接情况等进行适当选取,向被征收人推荐10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27、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用投票或随机方法选定。投票的按多数选定结果确定,随机的按抽签或摇号结果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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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龙湾区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十二、公布房屋评估结果
29、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登记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30、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3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3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33、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通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4、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区征管办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十三、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3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会同街道、村干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6、征收补偿协议须经区征管办办理鉴证手续。
37、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8、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征管办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实施司法强拆。
十五、实施房屋拆除
40、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将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封存。
4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办理房屋拆除相关委托合同。
4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拆除施工安全,对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拆除任务。
十六、现房(期房)安置分配
43、现房安置的,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44、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在征收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征收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45、期房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征收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46、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认购定位时被征收人应预缴到安置房总购房款的90%,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余款。
十七、征收档案管理
47、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征收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并经区征管办审核补充后,按规范化要求移交给区城建档案馆存档。
十八、审计监督
48、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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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龙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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