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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龙湾3·15维权典型案例

2012年03月16日 10:02:47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龙湾新闻网讯根据龙湾12315投诉举报中心数据统计,2011年该中心共接到消费者投诉768件,举报62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72万元。现对2011年度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行政调解案例篇案例一:快递电脑到杭州收货变成石头 【案例回顾】2011年7月,消费者徐女士通过龙湾瑶溪一快递公司,邮寄一台价值2999元的笔记本电脑给杭州的朋友,并支付了10元的邮费。可当徐女士朋友第二天打开包裹时发现收到的不是笔记本,而是一块石头。徐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999元的经济损失,而快递公司只愿意根据快递单背面的条款内容赔偿徐女士三倍邮费,即30元。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请求工商部门解决。经调解,快递公司向徐女士赔偿1000元经济损失。徐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徐女士与快递公司之间是货物运输关系,徐女士向快递公司员工交付所运输的货物及运费,快递公司员工接受货物并出具快递单据,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已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即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依据的快递单据背面“货物丢失,赔偿三倍运费”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快递公司员工未明确提示徐女士贵重物品应保价,并经徐女士书面确定不做保价,则“货物丢失,赔偿三倍运费”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当然,在邮寄贵重物品中,徐女士也有疏忽大意。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需选择信誉度高快递企业,并对邮寄的贵重物品做货物保价,避免经济损失。

  案例二:消费记录无中生有预付式消费需谨慎【案例回顾】2011年2月,消费者张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其2010年在龙湾永中某理发店办理了一张1000元的理发卡,今年过来消费的时候,理发店称张女士的卡已消费完毕,并查询电脑记录显示在2010年11月消费完卡中最后的228元。张女士当场异议称,2010年11月自己还在生孩子且卡一直放在身边没有给别人使用过,不可能来理发店里消费。双方争执不下,请求工商部门解决。经调查,2010年底,该理发店发生了转让,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经营者虽然有消费电脑记录,但没有张女士消费的书面签字确认。经调解,理发店承认是店面交接时出现消费卡余额差错,同意为张女士补上差额。 【点评】张女士办理的是预付式消费卡,张女士一次性充值一定金额,理发店给予一定折扣或优惠。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增多,购买预付卡后商家携款关门、服务、商品品质下降、一次性充值后不得退款、商家擅自篡改消费记录等投诉屡见不鲜。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应选择信誉好的商家,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注意合同条款中限制消费者权益条款,一旦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有条款依据可查。同时,每次消费做好签字确认,避免商家单方操作消费记录,损害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配件未换照样算价汽车维修要留心眼【案例回顾】2011年2月,消费者张先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车放在龙湾某4S店进行维修,维修前,双方对需要维修和更换的配件进行了确认并上报保险公司。当张先生去取车时发现,有很多配件没有更换,但4S店照样收取配件价款。4S店解释称,有部分配件仍能使用,就没有更换,消费者也表示同意。几天后,消费者再去该店提车时,发现没有换新配件的部位全部换成新配件,并收取全部配件价款及工时费。消费者对4S店行为表示异议,并请求工商部门解决。经调解,被投诉方汽车4S店赔偿张先生车辆维修与保险公司赔偿款价差,共计3610元。[Page]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消费者与汽车4S店双方系维修服务合同关系,汽车4S店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维修更换配件的真实情况,未更换配件仍收取价款,4S店存在欺诈行为。当双方发生第一次纠纷后,双方约定不需要更换的配件就不更换,但后续仍进行更换,再次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本案例中,工商部门支持了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请求。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车辆维修要找信誉好的维修厂,要货比三家,更换配件要求维修方把原配件留存备查,一旦发现被欺诈,要注意保留证据。行政处罚案例篇案例四:温州某贸易公司侵犯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例回顾】2011年3月15日,龙湾工商分局在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查获标注“LAFITE+R+五箭头”图形(近似)和标注“原产国:法国;生产商:法国波尔多艾格力堡(拉菲)酒庄”等标识的葡萄酒100箱(每箱6瓶)。经查明:当事人未经“LAFITE”和“LAFITE+R+五箭头”图形商标所有人许可,自2010年9月开始经销上述葡萄酒,合计非法经营额149626元。 【点评】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商标近似侵权葡萄酒之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识的进口葡萄酒,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经销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之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收上述100箱(每箱6瓶)标注“LAFITE+R+五箭头”图形标识的葡萄酒,并处以罚款68000元。

  案例五:温州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制售假冒电器案 【案例回顾】2011年3月3日,龙湾工商分局根据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对温州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CLIPSAL”商标的电器开关成品28500只,尚未装搭的半成本面板28600只,并予以查扣。 【点评】“CLIPSAL”系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吉拉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生产上述标注“CLIPSAL”商标的电器开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无法提供合法授权委托手续,涉嫌商标侵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该案因假冒案值较大,已达追诉标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六:广州某航空服务公司合同欺诈案【案例回顾】2010年4月6日,温州市民黄先生投诉称,其购买了8张由温州飞往深圳的机票,但当到达机场领登机牌时,被告知有2张因机票“超售”无法登机。经查实,投诉人乘坐航班核定座位127个,当事人广州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售出129张机票,而129名订票乘客全部办理登机手续,结果导致了2个座位的“溢出”。 【点评】当事人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在未将超售机票的事实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实施超售机票行为,其行为已违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剥夺了《消法》中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了《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构成以欺诈方式超售机票的违法事实。2010年11月,龙湾工商分局对该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开出罚单,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叶康远区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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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011年龙湾3·15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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