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黄石山后河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龙政发〔2012〕28号
各位被征收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黄石山后河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征求意见时间: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17日;
联系方式:
1、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地址:永中街道永昌路457号(永昌供电所四楼)
联系人:邹梦梦,联系电话:86969287
2、温州市龙湾区城市东片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拆征科
地址:永中街道龙水东路258号
联系人:王良才,联系电话:86960320
附件: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黄石山后河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8日
附件:
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黄石山后河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方 案
为加强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黄石山后河海滨段)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温州市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发〔2011〕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黄石山后河海滨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海滨街道蓝田村:隔桥路12号、15号、16号、17号和18号等规划红线图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序号
户主
地址
产权面积(㎡)
90年4月1日前视同合法面积(㎡)
1
张宪进
隔桥路12号
181.17
4.31
2
张启顺
隔桥路15号
104.59
3
张启进
隔桥路16号
101.36
9.24
4
张启桂
隔桥路17号
101.36
5
张启竹
隔桥路18号
106.27
11.11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城市东片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
三、征收时间
(一)征收日期: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止。
(二)签订协议日期: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止。
(三)奖励优惠(并列第一)截止日:2012年8月5日17时30分。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四)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包括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下同)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包括其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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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建设多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建设高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五、房屋评估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龙湾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内报名单位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住宅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住宅货币补偿规定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在搬迁腾空并拆除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规定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地块(现房):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青山安置点。
2、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3、经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预测本项目2012年2月份被征收住宅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6567元/㎡,新安置用房2012年2月份评估比准价格为10655元/㎡。
最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和新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4、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5、新安置用房评估价格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房号
总面积(㎡)
套内面积(㎡)
市场评估价(元/㎡)
A103
165.58
140.99
9376
A104
165.58
140.99
9376
A105
185.26
157.75
9376
B101
171.91
154.35
9696
B103
135.75
121.89
9590
B104
135.75
121.89
9590
B105
111.28
99.915
9590
B106
111.28
99.915
9057
B204
135.75
121.89
9803
B605
172.11
154.53
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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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本项目新安置用房评估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三)住宅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所需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基础上给予奖励20%。
2、产权调换奖励
在规定征收签订协议截止日(2012年8月20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其合法房屋与安置用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并在差价基础上给予优惠50%。
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
3、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奖励优惠(并列第一)截止日(2012年8月5日)前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提前搬迁的每提前一天再奖励5元/㎡,奖励期限为20天。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奖励优惠(并列第一)截止日后至签订协议截止日之间(2012年8月5日至2012年8月20日)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
4、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给予奖励3000元/户。
5、特别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特别困难户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6、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期限并无特殊原因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的,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七、安置用房认购原则
现房安置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八、搬迁费等有关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
被征收人搬迁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其标准为15元/㎡,最低1000元/户,最高3000元/户。
(二)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58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含材料损耗费)300元/台;
7、空调移机费(含材料损耗费)100—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九、征收争议的解决
(一)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补偿决定,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并实施征收: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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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有关证照和注销申请报告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房管、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应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七)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 龙湾新闻网]
关键词:龙湾区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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