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2〕18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立足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主体平等”、“村民自治”的原则,尊重街道、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并存的现状,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
三、工作范围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象为全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已批准撤村建居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四、工作方法
(一)运用现有成果。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在集体土地农用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基础上,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并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调查底图以2004年详查资料境界图为基础,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二)界线调查。以行政村(地籍调查子区)为基本单位,以集体农用地登记成果为基础,对权属界线进行复核,若权属调查没有全覆盖的,或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原界址点已发生变化或设立不符要求的,须重新进行调查和指界确认,绘制宗地草图;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并在土地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备注栏中标注面积精度说明,飞地及争议地按实测面积计算。
(三)争议调处。各街道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对有争议一时又难以解决的,争议双方协商约定争议地块的范围,应独立划宗暂缓登记,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四)权属调查。一要搞清村集体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既不能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也不能侵害国家土地权益,要以查清历年来征用土地的数据及资料为依据;国有水域及国有交通用地参考农村二调成果;其他参考城镇二调的成果,村内包含的国有土地一定要标注清楚。二要搞清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对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涉及移民安置、农村土地整治等情形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或有关批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的义务。[Page]
(五)数据库建设。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技术标准,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建库、入库。要将数字地籍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土地登记工作中,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图属一体的地籍管理新模式,实现地籍档案的数字化。
五、工作部署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必须要认识到该项工作若不能在2012年底前按时完成,将影响到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为此,全区上下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了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该项工作,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区委维稳办、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法制办、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专项负责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二)分步实施,确保任务完成
1.第一季度: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图件资料、选择协作技术单位等,完成试点村的登记任务。
2.第二、三季度: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定所有权权属界线界址。组织登记发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调查统计建立台帐,不予登记发证;完成全部村的登记任务。
3.第四季度:全面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地籍调查及登记成果上图入库,建立、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三)明确职责,狠抓工作落实
1.区政府负责全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等专业性工作可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队伍承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界址指认、权属纠纷调解、权属界线核定等相关工作。
2.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区财政予以相应补助,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奖惩制度。对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定和签界手续的街道,由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确权△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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