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
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
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党政机关执行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与调动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有效性,确保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本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在执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决策部署过程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贻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问责的原则。
二、问责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对象是指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区功能区及其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一)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拒不执行,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对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下列工作任务,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不能按期完成,经挂牌督办后,仍未能在限期内予以办结落实的:
1、区委全会工作报告、区政府工作报告等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
2、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委、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作任务;
3、区委、区政府以文件形式确定的重大工作任务;
4、区委、区政府印发的会议纪要、督办单、抄告单等确定需要落实的重大工作事项;
5、区委、区政府领导在重大工作推进中的重要批示事项。
(三)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经协调明确责任后仍然不执行或推诿执行,影响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
(四)在贯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因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问题,多次受到同类问题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整改落实不积极的;
(五)其他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应实行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对象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谈话诫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或责令辞职; (九)解聘或辞退; (十)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Page]
四、问责程序
第七条 问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考绩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法制办等部门参与。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以扩大参与部门和人员。
第八条 问责事项经区委或区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进行初核。经初核,认为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问责情形,并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经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立案。
第九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在立案后应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可以视情抽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条调查报告建议由区委决定问责的,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后,提请区委常委会决定;建议由区政府决定问责的,经区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建议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或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直接问责的,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或移送问责对象的任免单位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组织人事程序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问责对象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为收到问责决定半个月内。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受理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对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决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问责对象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重要工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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