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0家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2〕130号附件1.doc
温人社发〔2012〕130号附件2.doc
附件1
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0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一、市本级(2家)
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
温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二、鹿城区(7家)
鹿城区畜牧兽医局
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鹿城区社会经济调查队
鹿城区渔政站
鹿城区农机管理站
鹿城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鹿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龙湾区(11家)
龙湾区畜牧兽医局
龙湾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龙湾区企业调查队
龙湾区植物(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
龙湾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龙湾区农机管理总站
龙湾区会计核算中心
龙湾区劳动仲裁院
龙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龙湾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龙湾区统计普查中心
四、瓯海区(7家)
瓯海区畜牧兽医局
瓯海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瓯海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瓯海区渔业执法大队)
瓯海区社会经济调查队
瓯海区植物(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瓯海区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
瓯海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五、乐清市(17家)
乐清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乐清市招商局)
乐清市畜牧兽医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乐清市殡葬管理所(乐清市殡葬管理监察队)
乐清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乐清市植物检疫站
乐清市农机管理总站
乐清市水政监察大队
乐清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乐清市财政项目预算核算中心
乐清市森林消防办公室
乐清市统计普查中心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乐清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乐清市渔业船舶检验站
乐清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乐清市农业执法大队
六、瑞安市(10家)
瑞安市畜牧兽医局
瑞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瑞安市渔船检验站
瑞安市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总站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和南滨等6家基层管理所,不再办理人员过渡(登记)手续,原有人员相应划转
七、洞头县(4家)
洞头县供销合作社
洞头县畜牧兽医管理办公室
洞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洞头县农机管理监理站
八、永嘉县(9家)
永嘉县畜牧兽医局
永嘉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永嘉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永嘉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永嘉县财政项目预算核算中心
永嘉县会计核算中心
永嘉县城镇社会经济调查队
永嘉县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永嘉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九、平阳县(8家)
平阳县畜牧兽医局
平阳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平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平阳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平阳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平阳县会计核算中心
平阳县社会经济调查队
十、苍南县(6家)
苍南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苍南县畜牧兽医局
苍南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浙江省渔船检验局苍南检验站
苍南县水政监察大队
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十一、文成县(4家)
文成县畜牧兽医局
文成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文成县水政(渔政)监察大队
文成县林业局种苗站
十二、泰顺县(5家)
泰顺县畜牧兽医局
泰顺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泰顺县农机管理总站
泰顺县水政监察大队(泰顺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泰顺县渔政执法大队)
泰顺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0家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0家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温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等90家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队伍和能力建设的一件大事。实施参照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素质为目标,通过精心组织拟列入参照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的重要职责及各自的岗位任务,加强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工作扎实、管理科学的工作队伍。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资格条件
(一)实施范围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所列范围。
(二)基本资格条件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市本级事业单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6.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三、组织实施
(一)思想发动
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使工作人员明确参照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组织所有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二)职位设置
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和工作职责,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同时,要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编制的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三)考试考察及人员登记
1.资格审查。符合拟参照管理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并提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附后)一式二份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同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证明、近三年工资表,一并提交给所在单位审核。审核程序:由所在单位对工作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对审查合格人员,统一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要认真查实,对不属于范围对象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取消登记资格。公示期满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1寸照片二张和人员名册等材料(电子文档),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2.组织考试。考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考试时间和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公务员法、科学发展观和行政管理等。如有需要另加专业考试的单位要提出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统一组织。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记一等功以上行政奖励的、市级劳动模范或记二等功的,分别加6分、4分。对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同一奖项的,不重复加分,按高的奖项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3.考察与体检:考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经批准进行另加专业考试的为120分)。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和体检,并作出综合评定,体检原则上按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人员登记: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提出拟登记人员名单,经公示后,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并进行资格确认。经审查确认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任职,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县级以下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45周岁以下仅有高中、中专学历的,暂缓登记,限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后再办理参照管理登记手续,3年内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的;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暂缓登记对象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他原因不能登记的。
四、未登记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或择优转为工勤人员。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和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二)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人员)。
(三)对符合条件的副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经资格审核后,直接进入考察、体检,考察、体检合格的按规定办理任职、登记手续。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参照管理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向参照管理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公开标准和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自查总结和验收工作。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籍贯
参加工作时间
进本单位
时间
文化
程度
现职务(职称)
现职务(职称)
任职或聘任
时 间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奖惩情况
近2年年度
考核结果
健康情况
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