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湾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暂行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龙湾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暂行规定
为完善龙湾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龙湾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拍挂前申请用地意向,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以及相关约定,经区政府同意并接受预申请地块出让活动意向的行为。
第二条 龙湾区内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应由出让地块业主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协调,各业主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条 龙湾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采取预公告形式,预公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出让地块的现状、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技术指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交的资料;
(三)预公告及预申请的时间;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预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预申请的时间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条 预申请出让地块应符合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对预申请公告公布的地块有明确意向的,可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预申请。
预申请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二)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
(三)委托土地价格评估;
(四)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预申请进行确认;
(五)申请人签订预申请协议书;
(六)申请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预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表明承诺的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预申请土地的意向地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七条 评估单位的选择与拟出让地块预申请意向地价的确定。评估单位必须具备土地评估相应资质,一般应委托两家,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共同确定。如委托一家的,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区政府请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直接委托。拟出让地块预申请意向地价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拟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预申请达成意向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预申请进行确认,申请人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预申请协议书。协议须明确土地基本情况、意向地价,约定预申请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明确承诺内容及相关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预申请保证金额度原则上按拟出让地块预申请意向地价的2%计算,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银行专户收缴。
第十条 拟出让地块公开招拍挂出让公告发布后,已签订预申请协议书的申请人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公开挂牌申请,参与公开挂牌。[Page]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按预申请协议书要求提交公开挂牌申请,未履行承诺内容导致预申请地块未成交的,预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未组织该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致使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内容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自预申请协议书明确的承诺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若申请人已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且没有发生违约行为,但没有竞得该地块,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交易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市建设 土地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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