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龙政办发〔2012〕1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征收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龙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范围内(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除外)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件的房屋。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由龙湾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
建立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综合协调。设立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未登记房屋认定政策的拟定、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搜集基础资料及初审认定、组织复查和提请复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违章不计,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未登记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视为合法建筑物: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三)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房屋。
(四)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五)1990年3月3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六)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第八条 认定未登记房屋是否符合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或其房产图(以下简称为基准图)为依据。具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房屋的建设时间:
(一)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且房屋现状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的,应认定为在规定的时限前建设。
(二)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房屋等面积追认为规定的时限前建设;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应认定为规定的时限后建设。
(三)在基准图未标明存在的房屋,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之后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系基准图不详尽、准确的,可以认定其为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前建设。
1.在规定的时限之前的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且原房屋与现状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
2.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气亭、阁楼等附属部分,现状房屋主体部分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房屋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迹象的。
3.房屋在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历史档案资料已有记载,且该历史档案资料系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前形成的。
当事人提供或有关部门收集的未登记房屋相关的证照、资料,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部门负责认定。
第九条 征收未登记房屋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查明房屋的当事人、坐落地点、方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
(二)初审。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确定被征收未登记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并经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和村(居)委会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并按规定送达由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制作的《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初审)。
(三)复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初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初审)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行政监察、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复查,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自收到要求复查报告后2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收范围现场和村(居)办公楼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复查),并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复核。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结论可能有误的,当事人应在收到《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复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召开未登记房屋认定复核专题会议。复核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复核。经参加复核专题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同意,方可作出变更原认定结论决定;否则作出维持原认定结论决定。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收范围现场和村(居)办公楼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复核),并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五)建档。街道办事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户建立未登记房屋初审认定工作档案。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应建立未登记房屋复查、复核认定工作档案,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未登记房屋的复核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未登记房屋认定后,由区房屋征管办、区城管与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未登记房屋权利(申请)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调查认定,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村(居、社区)委会和认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龙湾区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等建设活动需要搬迁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认定△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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