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总部企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龙政办发〔2012〕1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总部企业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
龙湾区总部企业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本土优势企业继续扎根龙湾发展,支持龙商回乡创业创新,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优二兴三”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协作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协作办。
第三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在龙湾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纳税登记在龙湾区,实现统一核算,并在龙湾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
4.符合龙湾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分类条件:
1.新引进区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其中从区外汇总到我区纳税额占60%以上。
2.本地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从区外汇总到我区纳税额占60%以上。
3.本地现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其中从区外汇总到我区纳税额占60%以上。
4.本地现有建筑、房地产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从区外汇总到我区纳税额占60%以上。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的原则及工作程序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制和年度复审制。
(二)内资企业总部企业由区经信局组织推荐申报,外资企业总部企业由区商务局组织推荐申报,总部经济园入园企业由区协作办组织推荐申报。
(三)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审计报告;
3.国税和地税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核准后予以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每年5月份前认定完毕,下同)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
(三)总部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或节能减排等方面。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在外龙(温)商回归的重大项目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及核算资格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可参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1〕14 号)执行。
第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省外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总部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四)总部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的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七条 奖励兑现
(一)财政奖励
财政奖励资金按年度发放。次年1月份,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企业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需提供申请报告和相关审核材料。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并形成奖励建议方案,提交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议核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二)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凭相关认定材料到税务部门申报税收优惠。区税务部门依据本办法予以办理或协助办理。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资格:
(一)因违反有关工商、财税、外贸、海关、劳动、社保、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降耗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单位伪造材料获得总部企业认定。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总部企业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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