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湾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
龙湾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大综合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力度,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将2012年确定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为推进工作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通过强化源头管理,严密过程控制,严厉末端治理,加强部门配合,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工作效果,实现治理目标。全区各部门、各街道要进一步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强化执法监管,保持打击查处“两非”行为的高压态势,为实现“十二五”期末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向正常范围的治理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规范再生育审批,采取“网格化”管理、“一对一”跟踪服务模式,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孕情监测机制,推行再生育合同管理,再生育对象凡有“两非”行为的,一律取消再生育指标。
1.规范再生育审批。全面推行再生育孕前审批,实现孕前审批率90%以上。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主动上门服务,帮助其办理审批手续。对获审批的再生育对象,街道、村(居、社区)两级须建立再生育管理服务档案。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者未经审批妊娠14周以上的,须经专人调查,确无“两非”行为的,方可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凡查实有“两非”行为者,一律不予办理再生育审批,取消再生育指标,擅自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2.推行合同管理。引导再生育对象在办理再生育审批前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再生育管理服务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将“三查”及随访服务、孕情报告、《再生育证》发放、再生育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写入合同条款。
3.落实孕情监测。安排再生育管理服务对象孕前参加每季度一次的“三查”服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再生育管理服务档案。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发现再生育对象怀孕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街道计生办,同时,街道、村两级的再生育管理服务档案转为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再生育对象怀孕后,由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落实每月一次的随访服务,街道计生专干或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落实每两月一次的随访服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妇保医生定期进行保健随访服务。上述随访保健服务情况记录在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发现孕情突然消失的,相关随访工作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上报区性别比综治办公室立案调查。
4.责任落实到人。按照包片、包村、包人的原则,将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网格化”管理内容,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包片、街道干部驻村包格、村(居、社区)干部包人,街道办事处与相关包干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厉查处“两非”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印刷复制品资料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并采取以下三项工作措施:
1.全面排查。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情报信息专题研判,不断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优势,积极配合卫生、人口与计生、食药监等部门,深入分析育龄妇女领取《再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等情况,重点监控各级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立案侦查、顺线彻查,为实现“精确打击”提供有力支撑。
2.大力整治。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结合治安热点部位集中整治工作,对外来人口聚居区域等重点部位,无证无照、私人诊所等重点目标,无行医资格的非法游医等重点对象,进行定期清查整治,彻底消除“两非”案件滋生的环境。
3.严厉打击。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进行节育、输卵管复通、取环等手术和非法行医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刑拘、一律报捕、一律起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牢固树立“打团伙、挖幕后”意识,坚持深挖“两非”违法犯罪的器材、药品采购和客户的结构关系;坚持深挖组织者、非法销售器械者和以往“两非”客户,深入开展关联串并,实现彻底打击。
(三)严格执行凭证、定点接产引产制度。规范终止妊娠证明的办理,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严格执行凭证、定点接产、引产制度,落实医、药监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以及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1.规范终止妊娠证明办理。(1)符合再生育条件、确需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到省卫生厅指定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鉴定;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应当取得医学诊断证明,凭此证明到区人口和计生局开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2)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须到指定的产前诊断机构取得医学诊断证明或终止妊娠建议书,向计划生育管理所在地街道计生办报告,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区人口和计生局提出审核申请,经专家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口和计生局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计生办书面告知申请人。(3)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区人口和计生局或街道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经批准取得定点实施接产、引产资质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在施行接产和引产手术或孕产妇B超检查前,必须认真核实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身份,实行实名登记。严格执行凭证接产、引产的规定,对于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分娩对象(包括流动人口),定点接产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报告计生部门。对于妊娠14周以上无《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引产对象(包括流动人口),应立即报告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要立即予以核实,待核实批准后方可施行。(2)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生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定点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B超检查、产房、引流产手术等场所门口安装视频监控录像设备等,强化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发现违反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取消其定点终止妊娠单位资格。非定点终止妊娠机构擅自施术的,按“两非”案件从严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2年4月15日—5月30日)
1.区政府制定下发重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泛宣传整治“两非”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要大力宣传自觉抵制“两非”的正面典型,树立医务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3.深化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要通过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信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及时发现“两非”线索。凡经群众举报并查实的“两非”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的监督积极性。
4.落实“网格化”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各街道要指导各村(居、社区)科学合理划分计生网格,明确每个格的责任人,和每个格内的服务管理对象和二胎孕情监测对象;要统一制定各网格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并有经费保障;要实行网格评比,建立网格数据信息平台和工作台账,以信息化建设推进网格化管理。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12年6月1日—12月31日)
1.开展工作检查,排查案源。卫生、人口和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联合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卫生、人口和计生部门重点检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自2010年1月1日以来的超声诊断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登记、相关病历档案及药物管理等情况;食药监部门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质量情况,严厉查处各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各街道要在区人口和计生局指导下对2010年1月1日以来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后未生育、孕情消失情况以及终止妊娠的妇女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及时查处。
2.充分发动群众,加大调查取证力度。针对“两非”案件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区公安、卫生、人口和计生、食药监、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发动群众举报“两非”线索。对非法行医、非法接生案件线索,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调查取证,及时予以查处。
3.加大对实施“两非”行为及非法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机构及人员的查处力度。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分别由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大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清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对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非法行医、非法接生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和非法行医点,要加大集中突击和经常性执法监督力度,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要求集中行动每季一次,由性别比综治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经常性执法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各相关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每月上报性别比综治办公室。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治理年活动开展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三)第三阶段:总结评估(2013年3月前)
2013年1月前,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将重点治理年活动情况报区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区政府将对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开展重点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工作效果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生局、区食药监局、区妇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并确定为区政府常设机构,负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协同开展治理年活动。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人口和计生局:牵头组织实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牵头组织打击“两非”专项行动;落实再生育全过程服务管理;建立人口综合信息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二)区公安分局:严厉打击残害、遗弃、溺弃、贩卖、虐待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进行节育、输卵管复通、取环等手术和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审查卫生、人口和计生、食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两非”案件,能立案的及时立案;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两非”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落实责任领导,抽调专人常驻性别比专项治理办公室,集中行动时,按需要再抽调人员配合到位。
(三)区卫生局:建立孕产个案信息数据;提高预防接种信息数据质量;落实信息交换和共享;加强B超和染色体检测设备专项管理;落实B超和染色体检测检查实名登记制度;落实定点凭证接产、引产制度;配合集中行动到位,按需要抽调人员配合到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区食药监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对经营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机构和单位开展定期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落实责任领导,抽调专人常驻性别比专项治理办公室,集中行动时,按需要抽调人员配合到位。
(五)区检察院:对涉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医、涉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以及溺弃贩卖女婴等各类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犯罪活动,坚持在侦查环节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批捕、起诉效率,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凡是构成犯罪的,依法批准逮捕,依法提起公诉,坚决予以惩治。
(六)区法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理和执行“两非”案件,对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清楚的对象,要从快、从严判决。
(七)区妇联: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营造有利女孩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参加到重点治理年活动中来,定期研究解决重点治理年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街道、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要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及典型案例报送区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区里将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三)建立工作督导机制。要加强重点治理年活动的督导,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街道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措施缺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
(四)建立“关爱女孩”利导机制。各街道、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出台倾向生育女孩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的环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女孩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有实惠,进一步促进新型婚育观念的形成。
(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重点治理年活动中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杜绝恶性案件发生。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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