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温政发〔2005〕4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0〕72号)相关规定,决定调整市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瓯大道——翠微大道——六虹桥路——高翔路——瓯海大道——中兴大道——温州大道——上江路——蒲中路(延伸线)——瓯江(含江心屿)围合区域。
(二)生态园园区西路——朝阳新街——梅泉大街——勤业路——中心东路——中心北路——园区东路围合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
燃料种类 |
基准热值 |
硫含量 |
灰份含量 |
|
固硫蜂窝型煤 |
5000cal/Kg |
0.3% |
----- |
|
轻柴油、煤油 |
10000cal/Kg |
0.5% |
0.01% |
|
人工煤气 |
4000cal/Kg |
30mg/m3 |
20mg/m3 |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四、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应按下列期限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城管与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一)禁燃区内除工业企业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饮食服务业等单位,2013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
(二)禁燃区内拥有小于4吨/时炉窑的工业企业,2014年6月底之前自行淘汰。
(三)禁燃区内拥有大于等于4吨/时炉窑的工业企业, 2014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淘汰。
五、各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各级经信、公安、城管与执法、商务、卫生、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六、本通告实施后,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0日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时间: | 2012-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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