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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12年08月24日 11:17:03来源:龙湾区委办公室字体: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交流活动,切实加强出国(境)交流的计划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外事工作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计划性

(一)合理安排。1、严格控制团组规模。以工作需要和节约经费为原则,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和批次要按市核定数合理安排。2、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人员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路线,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3、因公出访人员、任务、时间等应统筹安排。每年区“两会”和主汛期间,一般不安排出访。

(二)计划报批。区外事办要结合我区干部历年出访的情况,每年10月底拟定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考察交流团组计划表(包括考察批次、团长、内容、路线、时间、随团初选人员等),报分管外事副区长审核,送区长、区委书记审定。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经区委书记或区长同意。

(三)量化管理。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一个任期内不超过两次或二年不超过一次;乡科级正职干部因公出国(境)二次间隔不少于五年;乡科级副职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出国(境)交流考察,确属工作需要,须经区委书记或区长及分管外事副区长同意,方可列入出国(境)团组人员名单。分管外事、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原则上不受以上职级条件和交流年限限制,但必须从严控制。

二、规范因公出国(境)团组的预报批

区外事办具体承办全区因公出国(境)报批事宜。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实行预审制度。具体程序:区外事办将年度计划确定的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团长共同商定随团人员。团组人员确定后,区外事办通知出访人员领取预审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区财政经费预审,报出国(境)人员的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分管外事副区长签署意见,最后按单位归口分别报区委书记或区长审定。

三、严格因公出国(境)财务管理

因公出国(境)考察交流财务报销,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考察交流费用,按参加出国(境)费用支出渠道由区财政专项安排,或按原渠道支出。乡科级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出国(境)考察交流费用,由所在单位支出。市级以上单位组团出国(境)考察交流,如已有专项经费安排,不得再按以上渠道报销费用。严格按《经费审核表》核定数报销费用,超支部份由个人自负。出国(境)交流如确需购买互赠之用的纪念品,应本着节俭原则办理,费用由交流团组牵头单位负责列支,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在出国(境)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以内。全区年度因公出国(境)考察交流费用控制在上级核定总额标准以内。

四、严肃因公出国(境)纪律

因公出国(境)考察交流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不得将出国(境)考察交流视为一种待遇,制止一般性、无实质性内容的考察、培训或出席一般的庆典、联谊等活动。区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区外事办在团组出国(境)前,应组织人员进行行前教育,明确注意事项。团组不得擅自改变交流的内容、行程安排和在外时间。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团组交流考察归来后,要及时做好经费核销和归后总结工作,在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区外事办。如发现在外期间不按报批规定的内容执行交流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对违纪违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印发

 

[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干部 出国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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