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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2012年09月26日 16:05:45来源:龙湾教育局字体:

各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浙教电传〔2008〕83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温教职函〔2010〕7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经龙湾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及各级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
    未正常年检或未在登记部门(民政、人事)登记的暂缓换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中由温州市教育局予以换证,相关材料先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汇总统一报市教育局;其余民办学校及非学历培训机构由龙湾区教育局予以换证。
    二、工作流程
    (一)9月28日起,各民办学校按换发权限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和《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登记与审批表》(见附件,附件请从龙湾教育网职业教育栏目下载)。
    (二)10月8日—10月20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相关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对尚不具备换证条件的民办学校提出整改要求;对要求终止办学行为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换证后的民办学校一律启用新证,逾期不予办理。
    三、换证上交材料
    (一)《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登记与审批表》一式2份;
    (二)学校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需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区教育局将组织力量认真排查整顿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按照办学标准严格审核换发新证;并与登记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副本,不交旧证不予换发新证。遗失的要有登报申明。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请于10月8日—10月20日将《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登记与审批表》(见附件)和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龙湾区教育局教育一科(审批科)。联系人:郑晓林,联系电话:86355362,电子邮箱:xiaolin163@126.com。
  
    附件: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登记与审批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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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漫韵] 
关键词:龙湾 民办 学校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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