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湾区永中街道垃圾转运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湾区永中街道垃圾转运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温龙政发〔2013〕9号
各有关单位:
因温州奥体中心主体育场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湾区永中街道垃圾转运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温州奥体中心主体育场工程
二、征收范围
龙湾区永中街道垃圾转运站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所需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基础上给予奖励20%,并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15元/月·m2)和一次搬迁补助费(15元/m2)。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3年1月30日起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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