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 2013 〕29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载体,是引领区域创新发展的主引擎。为加快高新区开发建设,推动温州创新转型,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批国家级高新区的战略机遇,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发展方针,坚持产城互动,实施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提升高新区的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谋划,统筹推进。立足大战略、大构想、大发展,从时间和空间的更高层面上去认识城市发展的远景和趋势,精心制定高新区“一区多园”总体规划,明确各功能区布局;坚持多种产业统筹,产业与生态统筹,建区与建城统筹,推动“生产、生活、生态”相融合的现代化国际性大都市建设。
(二)政府主导,创新驱动。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作用,强化政府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公共服务职能,创造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综合环境;坚持创新驱动,把自主创新作为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核心战略,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激发创新创业内在动力。
(三)优化结构,高端引领。通过腾笼换鸟,淘汰、转移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腾出发展空间;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使传统优势产业朝着高端化方向发展;通过招商选资,大力引进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实现产业经济优化升级。
(四)人才优先,多元发展。坚持人才地域多元化战略,积极构建开放、多元创新文化,大力引进海内外各类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高端人才引领创新、推动转型;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协调互动发展战略,突破主要依赖本地民营经济发展的单一路径,实现国资、民资,内资、外资一起发展的格局。
三、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上水平,五年创一流”的阶段发展设想,确立如下目标和实施步骤:
到2013年,高新区知识创造和孕育创新的能力、产业化和规模经济能力、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科技部考核验收标准;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具特色。
到2015年,初步形成以激光光电、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物联网、科技信息服务业、软件业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集群;建成国家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海外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创新平台;建成国家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基地、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到2017年,具有活跃的创新经济、绿色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城市形象,主要发展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内一流高新区同期发展水平,真正把高新区打造成为高端产业集聚区,科技金融结合区,产城一体样板区,争创国家一流高新区。
到2020年,主要发展指标达到国家高新区前六名水平,跻身国家一流高新区行列(主要数据计划表附后)。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高新区建设标准和目标定位,以实施“433工程”为抓手,坚持政府推动、创新驱动、项目拉动,举全市之力,合力推动高新区开发建设。
(一)建设四大高新功能园。
立足高新区产业基础和发展设想,按照“核心引领、一区多园、产城一体、飞地合作”的空间布局,建立四大高新功能园。
1.高新科技园。包括原蒲州街道、状元街道、原温州农业综合开发区、原经开区和原高新区等5个区块,占地面积为20.58平方公里。依托温州科技城、温州金融改革广场、温州文化用品市场等资源优势和紧靠主城区的区位优势,通过旧村改造、退二提二、退二进三、土地置换等途径,倾斜政策,创设平台,招大引强,加速推进激光光电、生物制药、文化创意等国家级专业孵化器建设,真正把其建设成为具备一流孵化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和产业培育发展引领区。
2.高新工业园。位于原温州工业园区,占地面积为4.42平方公里。依托其传统优势产业集聚的优势,一手抓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一手抓招商引资、高端聚集。确立片区主导产业,明确淘汰的企业、扶持企业、转型企业以及技术改造企业的目录和名单,制定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年度计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企业高新化,加快形成新的增长点,打造全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示范基地。
3.高新商务园。位于龙湾城市中心区,占地面积为71平方公里。依托其处于龙湾城市中心区的腹地优势和商务资源,加快推进温州新奥体中心工程、温州龙湾万达广场城市综合体、龙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培育新的现代服务业态,集聚人气商机,打造温州城市东部的“大客厅”。
4.高新航空园。位于温州空港新区,占地面积约60平方公里。依托有利的空港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大力引进空港物流、通用航空、临空高新技术等高端产业,大力发展航空枢纽服务、临空高科技制造、临空总部经济、临空会展、临空商务服务、临空体育休闲、临空文化旅游等临空产业,全力打造以浙南航空枢纽服务、国际航空物流、临空商贸总部、临空体育休闲、临空高科技制造等五大临空基地为代表的临空产业旗舰,打造温州航空大都市建设的核心区。
(二)发展三大产业集群。
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以激光光电、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制药、新材料等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激光光电产业重点发展激光器件、激光加工与医疗设备半导体照明(LED)器件与应用产品等;先进装备制造重点发展先进成套装备、工业机器人、航空飞行器部件制造等;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光照发电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动力电池等;生物产业重点发展新型疫苗诊断技术、生物芯片、海洋生物产品等;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信息化学品、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等。对组织实施并经审定的项目,实行产业导向差异化的鼓励政策。
2.特色优势产业。大力推进专用设备、电工电器、汽车零部件等特色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专用设备产业重点发展食品制药设备、特种阀门等;电工电器产业重点发展智能化、可通信为主的第四代低压电器产品、智能电网系统等;汽车零部件产业重点发展汽车电子产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对按规定备案的传统优势产业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予以扶持。
3.现代服务业。突出发展研发、科技中介、文化创意、国际服务外包、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会展、科技金融、工业设计、信息业,加快发展创业服务、总部经济、公共管理和社会综合服务业。加快高新技术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应用推广,推动服务业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业务创新和机构创新,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商业形式和虚拟经营等新型经营管理模式。对以上符合的产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利用、财税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实施三大创新工程。
1.平台建设工程。推进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依托高新区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前景,围绕产业发展战略导向,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大力发展企业研究院,大力吸引国内外大院名校、大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工程中心或地区研发总部,积极引导本地科研机构和国内外大院名校在高新区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实现整合、提升发展。推进科技孵化平台建设,以温州科技城为依托,鼓励民营参与专业孵化器建设,扩建中国温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快温州市海洋科技创业园建设步伐,新建国际企业孵化器,提升激光·光电产业孵化器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若干个大学应用研发基地与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推进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的公共服务共享利用的网络资源环境,组建科技中介服务联盟,打造高效快捷的一体化科技服务体系。
2.科技金融工程。研究分析宏观及区域金融运行情况,制定高新区科技金融业发展规划。强化政府示范带动作用,设立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组建政府创投公司,支持处在孵化期的重大科研团队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依托创业投资中介服务平台,引导本地民营企业转变观念,吸纳国内外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组建民间私募风险投资基金,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参与科技风险投资。加快出台鼓励和促进高新区企业上市的发展政策,对企业申请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海外上市给予财政补助,引导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托管和挂牌,通过培育和规范进一步做大做强。立足金融服务体系,做好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3.知识产权工程。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不断提高企业对国内甚至欧、美、日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驰名或著名商标拥有量,努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12330知识产权援助体系,引导和扶持各行业、区域性知识产权联盟,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探索构建知识产权交易流转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公共专利信息数据库等创新服务平台,大力引进培育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台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政策,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建立健全高新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高新区重大决策,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高新区统计考核验收工作领导,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资深专家,对高新区发展中的重大战略、规划、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提出优化方案,推动高新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市区共建、以区为主、充分授权、属地负责”的原则,赋予高新区自主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权,并根据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建设的要求倾斜财政政策(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以高新区核心区块(25平方公里)2012年度税收收入为基数(含市收入分成部分),增量部分除上交中央、省外,全部留存高新区财政。市财政转移性补助在年终体制结算时视情而定。高新区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收入除上交相关规费外,全部留存高新区财政。以上财政、税收和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等优惠政策先予以试行3年。高新区要加大对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高新区核心区块范围内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同时积极向省政府争取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下达。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市有关部门采取放权、授权、委托、职能延伸等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授权高新区行使市级政府土地、规划、开发建设和经济管理等开发建设管理自主权限,推动高新区快速发展。
(三)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分类制定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专项政策措施。建立吸引国内外大院名校共建研发平台体系,加快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研发合作,引进创新成果,加快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制订科技金融政策,发挥政府创业投资示范引导作用,吸引国内外资金到高新区投资。建立高新区科技型技术创新基金,对国家、省级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予以扶持。
(四)强化人才特区建设。以特殊政策、特殊机制为支撑,实行“特事特办、特人特待”,率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布局,建设“人才智力充分聚集、人才机制充满活动、创新创业高度活跃、人才服务便利优质”的人才特区,打造区域人才高地。实施人才工作“一把手”工程,加大人才工作投入力度,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优惠政策,加大优秀人才、团队的引进、培养和开发力度,切实提高人才生活保障服务水平,打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附件:1.关于加快高端产业培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2.关于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实施办法
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数据计划表
一、经济指标单位:亿元
|
主 要 指 标 |
2013年 |
2015年 |
2017年 |
2020年 |
|
营业总收入 |
950 |
1125 |
1360 |
1855 |
|
工业总产值 |
908 |
1050 |
1270 |
1709 |
|
工业增加值 |
165 |
188 |
250 |
325 |
|
出口总额(美元) |
31.6 |
36.6 |
44.5 |
61 |
|
净利润总额 |
72 |
87 |
105 |
125 |
|
上缴税收总额 |
29.3 |
37.5 |
45.5 |
60.1 |
|
政府和企业的投资总额 |
73 |
91 |
110 |
145 |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
0.21 |
0.20 |
0.18 |
0.17 |
|
主导产业工业总产值 |
312 |
350 |
420 |
550 |
|
主导产业工业增加值 |
75 |
90 |
108 |
135 |
二、科技投入 单位:亿元
|
主 要 指 标 |
2013年 |
2015年 |
2017年 |
2020年 |
|
财政总收入 |
29.5 |
35.4 |
43.12 |
60 |
|
可支配财政收入 |
25.5 |
27.8 |
30.31 |
34.5 |
|
可支配财政收入对科技的拨款 |
1.02 |
1.38 |
1.77 |
2.56 |
|
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
820 |
950 |
1170 |
1600 |
|
企业研发投入总额 |
7.4 |
10.7 |
14.33 |
22.2 |
三、人员结构单位:名
|
年份 |
从业人员数 |
学士 |
硕士 |
博士 |
|
2013 |
139270 |
10760 |
310 |
110 |
|
2015 |
153810 |
18010 |
415 |
150 |
|
2017 |
180200 |
21100 |
500 |
200 |
|
2020 |
228510 |
26370 |
770 |
295 |
四、科技成果
|
主 要 指 标 |
2013年 |
2015年 |
2017年 |
2020年 |
|
累计授权发明专利数(件) |
310 |
420 |
510 |
680 |
|
累计省级(含)以上科研机构数量(个) |
35 |
47 |
63 |
98 |
|
累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个) |
276 |
286 |
300 |
320 |
|
主 要 指 标 |
2009-2013年 |
2009-2015年 |
2009-2017年 |
2009-2020年 |
|
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数(件) |
650 |
780 |
940 |
1250 |
五、高企情况
|
主 要 指 标 |
2013年 |
2015年 |
2017年 |
2020年 |
|
区内高新企业数量(家) |
108 |
135 |
160 |
195 |
|
区内高新企业营业总收入(亿元) |
195 |
236 |
275 |
350 |
|
区外高新企业数量(家) |
325 |
345 |
375 |
420 |
|
区外高新企业营业总收入(亿元) |
650 |
715 |
810 |
980 |
附件1
关于加快高端产业培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高端产业,提升主导产业首位度和集聚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高新区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端产业发展,包括激光光电、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制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物联网、科技信息服务业、软件业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高端产业企业,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补助资金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第二条 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国内500强、中央重点企业、国内行业龙头示范企业在高新区落户,实行“一企一案”政策。
第三条 鼓励高端产业领域的企业做强做大,对现有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对增资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第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进入高端产业领域,对于当年完成对外并购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并购期间新增贷款予以一年100%的贴息(利息额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支持,贴息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实施高新化战略,对利用现有厂房的企业,其技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按其本年度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年利息(利息额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10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腾笼换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按时淘汰落后产能,引入高端产业领域技术进行转型升级的企业,淘汰设备按账内设备评估净值的30%,或经确认贴补设备评估净值的20%,或按更新先进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设立高新区企业经济贡献奖,对于首年度财政税务关系由市外转入并且年度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款合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7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科技招商引资,对成功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端产业领域企业在高新区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高端产业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机构、单位或个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按每增1000万元给予增奖1万元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汤家桥路以东、茅竹岭以西、大罗山以北、瓯江以南,行政区划包括原蒲州街道和状元街道,拥有原开发区状蒲园区、原高新园区、原农业示范园区、原温州工业园区等产业功能区,面积25平方公里。配套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附件2
关于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实施办法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在本地设立或新迁入本地的总部级科技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达到一定贡献度的,经认定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科技银行、综合类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含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科技金融租赁公司、科技金融仓储公司等,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本地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但总部在本地运作(指公司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在本地),可享受地区总部待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公司注册地迁到本地后可再根据第(一)项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在本地注册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经审核确认的管理创业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管理创业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管理创业资本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累计实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中,本地占60%以上的,可增加奖励200万元。
第二条 在本地设立或新迁入本地的科技金融机构分公司(分行等同级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达到一定贡献度的,经认定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科技银行、综合类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等同级机构),以及隶属于科技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科技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且人员在5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实际投入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机构和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科技金融租赁公司、科技金融仓储公司等设立的分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在本地设立或新迁入本地的科技金融机构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达到一定贡献度的,经认定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科技银行、综合类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的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机构和面向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科技金融租赁公司、科技金融仓储公司等设立的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积极培育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市、区企业,在其完成上市股改时补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补助70万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融资金50%以上投资于本地的,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融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内(含)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实现买壳上市,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挂牌,并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给予交易企业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投资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以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20%为基数,自投资之日起三年内,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实际投资份额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资本。对获创业(风险)投资的企业,可按企业获得的实际投资额,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50%的配套股权投资。
第七条 对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除上市融资补助外,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按年度定额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企业,按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40%至6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科技金融机构引进的人才,相关待遇参照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114号)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汤家桥路以东、茅竹岭以西、大罗山以北、瓯江以南,行政区划包括原蒲州街道和状元街道,拥有原开发区状蒲园区、原高新园区、原农业示范园区、原温州工业园区等产业功能区,面积25平方公里。配套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附件3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和高增长预期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在资金支持上实行“一企一案”政策。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研发实力强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在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支持,并优先安排科研项目。
对国内外行业知名研究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不同规模与实力,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入驻经费补助。入驻后,年度考核业绩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认定,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立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补助;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50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 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并且具有明确企业发展战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上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速超过50%;或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收入增速超过30%的企业,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奖励。对符合上述增长条件,当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对在高新区实施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省资助额50%的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2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的,每注册一件给予0.5万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且一次性在10个国家(地区)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在欧盟统一注册的,给予1.5万元补助。企业在国内注册商标的,每注册一件给予0.08万元补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九条 提高技术标准研制能力。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汤家桥路以东、茅竹岭以西、大罗山以北、瓯江以南,行政区划包括原蒲州街道和状元街道,拥有原开发区状蒲园区、原高新园区、原农业示范园区、原温州工业园区等产业功能区,面积25平方公里。配套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时间: | 2013-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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