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湾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龙湾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资平台公司实施融资工作时应遵循的流程。
第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应依据“举债有度、用债有效、管债有力、偿债有信”的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财力支撑的关系,准确把握好负债建设和财政风险的平衡,推动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防范债务风险,有效筹措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三生融合·幸福龙湾”建设。
第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积极,即在统一融资规模、债务规模的风险管理框架下,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想方设法地筹集资金,以满足大建设大投入的资金需要;二是稳妥,即按照举债规模与偿债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既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同时也要注重风险控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三是规范,即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对融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并根据“谁举债、谁偿还”的要求按期归还借款。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长为第一召集人,常务副区长为第二召集人,区考绩办、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审管办、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土储中心、区国资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综合融资、BT谈判、考核评估、融资监督等4个工作组。
(一)综合融资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主要负责除公益性项目BT模式融资工作以外,指导和监管各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事项,并负责资金运用以及债务风险控制的监管事项。
(二)BT谈判组:由区发改局牵头,主要负责指导公益性项目BT模式的融资工作,具体按《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温龙政发〔2012〕32号)执行。
(三)融资考核组:由区考绩办牵头,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主要负责融资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事项。
(四)融资监督组:由区监察局牵头,并会同区审计局、区国资办,主要负责对融资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区国资办主任、区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要求,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建立和完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项目储备机制。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财政局: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控制卡的报批,并向区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区土储中心:负责落实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指导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工作,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区国资办:负责督促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各类资源、搭建符合国家相关部委要求的融资平台,规范融资行为;完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融资项目用地保障。
区规划分局:负责政府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区考绩办、区法制办、区审管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融资工作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区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融资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指导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事项;督促融资平台公司完成融资任务;研究统筹政府融资项目的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协调融资工作其他事项。
第八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做好以下事项:
(一)编制和上报年度融资具体计划;
(二)盘活资产、资源、资金,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实施年度融资计划;
(三)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资金成本;
(四)负责融资债务管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下,资本金放大倍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按时偿还债务。
第九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建立融资项目资金闭合论证制,具体内容包括融资额度、项目可行性分析、偿债资金来源、债务资金收支计划、偿债计划和债务风险分析等。
第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分别编报下一年度融资具体计划。
第十一条 区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平衡融资平台公司编报的融资具体计划后,提出下一年度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总体计划,送区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向融资平台公司下达年度融资计划,同时抄送区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凡需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融资和投资建设的项目,均由融资平台公司向区发改局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按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安排建设资金。需区政府配套或协助的国家、省级或市级项目,视情况可随时增列计划。
第十四条 跨年度实施的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及其融资计划,按原批准方案跨年度执行,执行期间不再逐年上报、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偿还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区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取得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后,方可由区土储中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第十七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优化融资结构,可利用债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降低银行贷款比例。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各融资平台公司应根据自身体量、资产状况制定相关担保机制。
第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偿债准备金制度。区政府每年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资金,设立偿债准备金,用于防范融资平台公司举债所产生或有债务风险。偿债准备金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区本级财政承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余额的5%。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实现对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由区财政局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控,设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指标体系,对比分析政府债务余额、还债情况、新增债务情况等,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系统、科学的数据信息,并向区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融资平台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向区国资办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并向区财政局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融资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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