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开展非法办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我市社会办学市场,规范社会办学行为,消除社会教育办学的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办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扶持和管理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敦促无证的办学机构通过整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取缔整改不到位、无法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非法办学机构,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办学机构的办学秩序。
二、组织形式和时间安排
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由分管教育领导牵头,建立非法办学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由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牵头,建立非法办学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力度。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3年4月下旬开始,分两个阶段进行,为期6个月。具体安排为:4月下旬至8月底,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非法办学的专项治理;9月初至10月底,各县(市、区)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建立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和方法步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的清理整治。对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统一监管治理;对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咨询机构,由工商、民政、文广新、人力社保和共青团组织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监管治理,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及各类课外班,根据其经营内容参照审批注册登记监管分工归口归类整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归口归类有争议的非法办学,由联席会议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在方法措施上,坚持“登记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各乡镇(街道)综治办依托网格化管理摸清底数、现状,并输入网格化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对符合办学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予以注册登记,纳入正常监管;对经整改能够达到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确实达不到办学条件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取得办学资格的办学机构,由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办学资格,但办学条件简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它不符合办学规范和要求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配合协调,落实专人,加强力量,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依法行政。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宣传等手段,在社会上形成取缔非法办学的强大声势。
(二)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查,同时,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条线上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各县(市、区)要全面加强督查,并将非法办学治理情况纳入平安综治考核内容,建立落实激励与问责机制。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采取月报制度,各县(市、区)于每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月报表报送市教育局 (联系人刘辉,联系电话:88630910,邮箱:79731566@qq.com),由市教育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1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时间: | 2013-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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