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罗山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推进大罗山综合保护、合理开发和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大罗山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罗山区域保护管理范围为:根据《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原则上把大罗山山脚线以上区域作为保护管理范围。
二、禁止在大罗山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私墓;所有公墓建设项目要按照生态要求和有关规定审批建设,不得擅建公墓。
三、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搭建的,要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不得擅自砍伐、外运非苗圃地树木。
五、不得擅自在大罗山区域内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六、在大罗山区域的工程项目和服务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指定的地点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未按指定地点排放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责令停产或搬迁。
七、禁止捕杀野生动物、野外用火等破坏生态和人文景观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大罗山综合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九、大罗山综合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应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日常巡逻检查,强化大罗山重要路段上山路口的管理,及时制止各种破坏生态行为。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执法部门或大罗山综合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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