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温州市交运集团汤家桥公交总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温龙政发〔2013〕41号
各有关单位:
因温州汤家桥公交总站综合体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交运集团汤家桥公交总站(含温州公交汽车修配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温州汤家桥公交总站综合体工程。
二、征收范围
温州市交运集团汤家桥公交总站(含温州公交汽车修配厂)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高新区科技园管委会(蒲州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委托温州市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并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温州市核心片区蒲州单元E街坊E-02地块安置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公交立体停车楼)37168.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搬迁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5元/月·m2)和两次搬迁补助费(15元/m2)。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3年5月16日起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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