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海滨蓝田段)工程工业用房实施征收的决定
温龙政发〔2013〕40号
各有关单位:
因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海滨蓝田段)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海滨蓝田段)工程工业用房实施征收。现就工业用房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温州市东片防洪一期(海滨蓝田段)工程。
二、征收范围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村机场大道608号(温州市红尔康鞋业有限公司)、639号(温州市迪尔曼鞋业有限公司)范围内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城市东片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所需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补偿价的基础上给予奖励20%,并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15元/月·㎡)。
五、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本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3年5月16日起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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