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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13年06月08日 15:25:10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字体:

温龙政发〔2013〕48号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

  二、征收范围

  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海滨街道:海滨街214号、216号、218号、220号、222号;海宁路57号、58号;南安路1号、21号、23号、25号、25-1号、25-8号、25-9号、27号、27-1号、27-2号、27-3号、45号;临编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3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附件

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海滨街道:海滨街214号、216号、218号、220号、222号;海宁路57号、58号;南安路1号、21号、23号、25号、25-1号、25-8号、25-9号、27号、27-1号、27-2号、27-3号、45号;临编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时间

  (一)征收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四、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工业用地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用房。

  临时工业用房是指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房。

  工业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工业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用地面积为准。

  净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实际的用地面积。

  (三)临时工业用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温州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合法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如等值置换办公用房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工业用房不符合安排落实置换用地工业园区的入园标准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温州市产业发展要求或不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又不能转产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七)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工业用房价值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设备搬迁与拆装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工业用房评估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异地调换标准厂房和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设备重置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所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责任自负。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收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四)评估机构、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1.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筑、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工业用房产权调换

  1.工业用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地块:温州空港新区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选择土地置换规定

  (1)置换面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确定。置换净用地面积中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相等部分,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该部分净用地按规划设计要求应分摊的道路、绿化等用地面积免收地价款。

  (2)置换净用地面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在用地面积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被征收人增购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的20%。增加或增购的净用地及相应的分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支付地价款。

  (3)置换土地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新的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设计并建设。

  3.选择异地标准厂房调换规定

  (1)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000m2(含2000m2)以内或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含3亩)以内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工业用房房源许可情况下,有条件实行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

  (2)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与异地调换标准厂房市场评估价之间差价。

  (3)被征收工业用房实际容积率低于征收范围内同类用地标准容积率的(以下简称标准容积率),可按标准容积率计算被征收人可调换标准厂房的建筑面积。

  (4)因空间布局、设计和上述标准容积率计算原因,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支付房价款。

  (三)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功能置换,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补偿价的基础上给予奖励20%。

  (2)被征收人选择功能置换回购办公用房的,按下列方式选定一种奖励方式:

  A.先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补偿价的基础上给予奖励10%,连同被征收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总额(包括奖励)以征收时市场评估价回购等值的办公用房;

  B.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在等额调换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优惠购买,增购建筑面积按合法用地面积的30%计算,增购价格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优惠40%结算,超过面积部分,一律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3)被征收人系海滨街和海宁路临街(路)工业企业,因历史性等多种成因改变使用功能且有相应工商、税务登记,每亩土地给予回购营业用房建筑面积60m2,其回购价格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优惠10%,但总购买面积不超过该企业改变使用功能的实际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系1990年3月31日前未经登记工业用房建筑,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同类型工业用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奖励补偿。

  3.办公用房安置地块(期房):海滨街道蟾钟村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七、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其他规定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根据被征收房屋及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补偿下限为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补偿价的3%。

  2.被征收人选择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按征收决定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标准确定。

  (二)搬迁及拆装费补偿

  1.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需要报废的,按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折价)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

  2.被征收工业用房内可移动设备的搬迁及拆装费(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按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的10%予以一次性补偿。  选择土地置换或异地标准厂房调换(期房)的,搬迁及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或异地标准厂房调换(期房)的,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间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其标准为15元/月·m2。

  2.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分为供地期限和建设期二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

  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24个月,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并督促被征收人按程序完成迁建供地的有关手续申报。被征收人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征收实施单位未能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应按原标准的二倍计算;被征收人未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建设期原则上为18个月。

  3.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标准厂房调换(期房)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能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按原标准的二倍计算。

  4.被征收人选择功能置换的(等值置换办公用房),被征收工业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的补偿金额折抵购房款,自被征收工业用房搬迁腾空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之日起至新房交付期间,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工业用房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征收实施单位超过安置期限36个月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按原标准的二倍计算。

  被征收工业用房按市场评估价的补偿金额不折抵购房款,被征收人可参照商品房预售办法分期付款向征收实施单位购买办公用房,征收实施单位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四)丈量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丈量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给予奖励3000元/户。

  (五)涉及到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按龙湾区海滨街道现有政策执行。

  (六)在签约期限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八、征收争议的解决

  (一)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证件。

  (二)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工业用房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七)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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