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湾区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龙湾区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和乡村自然人文居住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建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方案》,推进“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工作,全力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着力打造河流健康体系,做好龙湾区河道保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洁目标
(一)河道保洁目标
建立健全河道保洁管理机制,落实河道保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龙湾区河道保洁管理工作力度,通过河道保洁管理,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路通”的管理目标。
(二)保洁覆盖率目标
平原地区河道保洁全覆盖,山区河道平均宽度10米以上。
二、保洁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各街道、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区水利局为全区河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永中街道、蒲州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状元街道、瑶溪街道河道保洁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三)街道、社区(村)职责
各街道负责实施本辖区河道保洁管理日常工作。按照河道保洁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落实辖区河道的河面保洁、岸堤养护和河道疏浚等各项工作。
社区(村)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河道保洁工作。同时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社区(村)群众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四)其他部门职责
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河道沿岸的保洁管理,包括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市容环卫等的日常维护与保洁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污水、建筑废土、垃圾和泥浆入河的执法管理工作。
区旅游管理局:负责全区风景区内河道的保洁管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河道水质污染的调查处理和向河道排污的控制管理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河道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河道渔业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
区温瑞塘河管委会:负责全区温瑞塘河水系河道保洁的管理、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负责本工程涉及相关河道的保洁工作,同时接受当地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沿河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门前三包”,确保河道沿岸干净、整洁。
其他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河道的保洁管理工作。
三、保洁责任单位和保洁责任区
(一)保洁责任单位
各街道负责管理各自辖区河道保洁工作。
(二)保洁责任区
根据《温州市龙湾区水域保护规划报告》和《温州市龙湾区水域调查报告》统计,龙湾区河道总长501公里,其中永中街道50.71公里、蒲州街道14.959公里、海滨街道77.545公里、永兴街道61.199公里、状元街道25.39公里、瑶溪街道51.548公里。河道堤岸及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均为本保洁实施方案的保洁范围。
(三)公告牌
每条河道至少设置一个保洁公告牌,公告牌应设置在所管理河道两岸居民区、交通要道、宣传栏等明显位置,公告牌明确保洁河道名称、长度、起止点,保洁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四、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
(一)保洁单位条件
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应根据当地情况明确保洁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资质,人员数量和年龄结构,保洁设备和设施、其他要求等。
(二)保洁单位的确定方式
各街道辖区河道保洁推行市场化运作,实行物业化管理,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保洁单位负责保洁工作。各街道已有环卫队伍的,提倡“一把扫帚扫到底”,联合开展保洁工作。
五、保洁要求
(一)日常保洁
工作内容:打捞和清运河面、迎水坡(包括滩地)、堤岸的垃圾、有害或废弃漂浮物;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拦河渔网及木竹桩、废弃沉船等;清除杂草、水荷花、浮萍等水生植物。
保洁要求:河面、河滩、堤岸无垃圾和漂浮物,无明显水生植物;水面打捞物集中堆放妥善处置,无二次污染;河道通畅,河中无障碍物。
(二)打捞物清运
街道结合村庄与河道分布,完善垃圾集中清运点布置,打捞物堆放、清运按街道生活垃圾处置方式,集中堆放,清运至垃圾填埋点或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
堆放的打捞物对河道无二次污染。
(三)特殊情况保洁
1.台风暴雨过后,各保洁单位应在三天内清理完垃圾、漂浮物、杂草、障碍物等,确保河道畅通和河面干净整洁。
2.发现病死动物或病死动物产品的,应及时报告区农林局,区农林局应及时派员指导、监督保洁作业人员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落实处置。保洁工作人员拖延处置或违规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发现大范围的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群体死亡的,应及时报告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应及时派员指导,监督保洁作业人员按照相关规程程序予以处置。保洁工作人员拖延处置或违规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发生突发污染事件及其他影响河道保洁事件的,保洁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区城管与执法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和妥善组织处置。
六、河道长效管理
(一)建立“河长制”,推行“五位一体”管理
各街道建立并完善街道负责人任“河长”,社区(村)负责人任“副河长”的河长制,确保保洁责任落实,由河长组织开展“五位一体”河道长效管理各项工作。河道专管人员及保洁队伍要开展经常性巡查,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私自乱建、乱搭、乱填、乱排、乱倒、乱挖、破坏水利工程、影响水环境安全等违法行为,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维护河道水域、设施、工程的安全。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和跟踪。
(二)堤岸养护
河道专管人员及保洁队伍对管辖区内河道堤段进行全面巡查、发现堤岸工程及附属设施出现自然损坏或人为破坏的,上报各街道和区水利局;发现沿河各种宣传牌、标志牌、警示牌破损、脱色、字迹不清的,及时向街道建议修复或更新。
各街道对工程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损坏及排水孔阻塞等问题,发现自然损坏或人为破坏,及时修复、更新和制止,确保工程效益正常发挥。
七、保洁费用组成及经费保障
(一)保洁费用组成
通过市场化运作确定保洁单位,在明确保洁经费时,应考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各类保险费、人员培训费、劳保用品费、打捞工具费、船只等设施设备使用及运行费、机物料消耗费、日常管理维修费、水草及垃圾清运处置费、税金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
街道直接聘请保洁人员,组建保洁队伍的,保洁工资、福利可参照市政、道路保洁人员标准。
(二)经费保障
河道保洁责任单位应保证保洁经费落实到位,区财政局保障并落实对各街道河道保洁补助资金。
各街道河道保洁管理补助经费原则上按考核等级予以补助,其中考核优秀按95%予以补助,考核优良按80%予以补助,考核合格按70%予以补助。保洁补助经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八、保洁安全工作
(一)安全工作职责
明确河道保洁安全工作的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职责。
区人民政府作为河道保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区水利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共同做好河道保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河道保洁责任单位作为河道保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安全工作措施。
河道保洁单位及个人作为河道保洁安全工作的实施主体,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二)安全工作措施
河道保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河道保洁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建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工作台帐;确保安全工作资金(包括人身保险、救生设备等),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工具,加强保洁设备、工具的检查与维护;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保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救助能力;制定应对台风、洪水等突发事件的安全措施。
九、保洁监督考核
(一)考核机构组织
区“四边三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
区水利局、区温瑞塘河管委会牵头会同区文明办、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具体实施。
街道及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职责,配合做好河道保洁监督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和频次
河道保洁工作考核与“四边三化”工作考核相结合,实行一月一考评。
十、其他
因河道保洁管理工作不力、违规处置、发生事故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相应处罚;破坏、妨碍河道保洁管理工作的,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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