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要求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通知
区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等规定,现要求我区各相关企业,于2013年8月30日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址:永中街道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85987010,8598700。
逾期仍未办理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编辑: 林日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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