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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作出首例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3年09月03日 14:57:00来源:龙湾新闻网字体:

  龙湾新闻网讯 日前,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也是该院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首例。

  今年18周岁的张某是重庆人。2012年2月份,刚满17周岁的张某在我区瑶溪街道盗窃两起,其中一起被认定为入户盗窃,两次窃取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小,为电磁炉、煤气罐等生活用品。2013年2月份,张某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份变更为取保候审,4月份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取保期间,张某书面向该院申请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并承诺在附条件考察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接受教育和矫治。

  该院公诉二科在取保候审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了品行调查,通过对张某本人的讯问、对张某父亲的询问,到张某取保期间所在的企业调查,了解张文的生活经历、性格情况、生活表现、工作表现及悔罪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张某悔罪态度良好,再犯罪危险性较低。案发后与其父亲在同一家企业工作,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之后,该院进一步听取区公安分局、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被害人的意见,三家均同意对张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0日下午,该院检委会结合案情、相关单位的征求意见回馈表、张某所在企业出具证明等,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所在企业的工作表现的证明、品行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平常表现良好,且有悔改表现,再犯罪风险性较低;区检察院已与张某所在公司签订帮教协议,由该公司和区检察院一起做好后续帮教工作,配合该院考察犯罪嫌疑人张某,故张某具备良好接受教育,再次走上正途的客观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龙湾区检察院检委会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黄日聪李啸肖)

[编辑: 陈静] 
关键词:察院 条件 检察 检察院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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