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狗肉怎能不问“出处”
记者缪眎眎通讯员鹿轩)两名男子为了牟利,囤积11余吨死因不明狗肉(本报8月7日曾作报道)。昨天下午,鹿城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8月至9月间,洪某收购大量死因不明且无屠宰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狗肉。陈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使用自己的面包车,先后多次与洪某共同将收购来的373袋共计11余吨狗肉运输至市区划龙桥路一冷库储藏。同年10月25日,上述狗肉被市工商局南浦工商所执法人员查获。经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批狗肉价值23万余元。今年2月21日,经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认定涉案狗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洪某表示,他听朋友说,天冷时狗肉的消费需求很大,所以大批量地储备和囤积。他只为求财,至于狗是被怎么宰杀的、在哪里去头脱毛、是否有毒等一概不知,狗肉出售时需要检验检疫证明更是完全不懂。11余吨狗肉被工商部门查获之后,当场被扣押,未流入市场和餐桌。
鹿城法院认为,根据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涉案狗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温州市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狗肉的价格鉴定结论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洪某、陈某的行为发生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订之后,应受修正后的法条及司法解释调整与规范。结合涉案狗肉多达11余吨,又属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依法应当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已经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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