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保修期内自燃报废 销售商被判赔偿47万元
乐清刘先生夫妇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使用两年多并定期保养,却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只剩框架残骸,整车报废。在索赔无门的情况下,车主最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日前,乐清法院一审判决,路虎汽车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2月9日,刘先生向温州东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购车,东昌公司通过大连一家公司下单,向英国哈利伍德工厂进口该车辆。当时车价56万元,购置税47863元,该车质量保证期限为3年或10万公里。2011年2月25日,这辆车曾因发动不起来,到东昌公司维修。
去年9月26日18时许,刘太太驾驶这辆路虎越野车,突然看到引擎无故冒烟,立即熄火下车并报警。很快,整辆车被烧得只剩框架。去年10月31日,涉案车辆经刘先生同意,由东昌公司运至车辆报废机构报废。
路虎车报废后,刘先生多次要求路虎中国销售公司予以重视,妥善处理对驾驶人刘太太的精神安抚事宜,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但均没有结果。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家公司共同赔偿车辆购置款56万元、车辆购置税47863元及驾驶员刘太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庭上,东昌公司认为刘先生只起诉车辆销售者、供货者,而没有起诉车辆生产厂家,而刘先生又不能充分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应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路虎车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曾因发动机无法启动进入东昌公司维修,说明涉案车辆曾存在发动机故障情形。刘先生就车辆质量缺陷提出异议后,东昌公司就此事向路虎(上海)公司反映,路虎(上海)公司派技术人员到东昌公司4S店就涉案车辆进行检查,并向生产商报告检查情况后,未出具任何有关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在此情况下,作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4S店,在车停放在4S店的一个多月内未委托相关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涉案车辆拖至车辆报废机构报废,导致涉案车辆自燃原因不明,东昌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经鉴定,路虎车在自燃事故发生时的评估价值为46.8万元(包括车辆购置价格和车辆附加税),加上鉴定费4200元,共计47.22万元,法院判决由东昌公司赔偿给刘先生方。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自燃是否因车辆质量存在缺陷所致。
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刘先生可以起诉生产厂家,也可以起诉销售者东昌公司。东昌公司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或者属于向东昌公司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即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厂家、供货者追偿。大连那家公司仅是向东昌公司供货的进口商,并非合同当事人,赔偿于法无据。路虎(上海)公司虽为路虎品牌汽车在华总经销商,但涉案车辆的买卖其并未参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东昌公司将汽车销售给刘先生,是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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