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废铁的竟切割化学罐 谁料引发爆炸2人身亡
几名收废铁的上门收购化学罐,竟然不顾不懂安全操作知识,切割这些罐体,结果因操作不当发生爆炸,酿成2人死亡惨剧。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屿街道“2·21”爆燃事故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吴某、廖某、任某等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1年(缓刑1年)。 2009年,王A(另案处理)的哥哥王B租用市区双屿街道一仓库,并安装16只储罐用于储存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后因未经批准,被安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储罐虽然被清空但没有被拆除,罐内还残留化学品。安监部门要求整改,但均未整改到位,直至王B因犯罪被抓后,仓库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储罐闲置。
今年2月,王A被要求处理该批储罐,被告人吴某、廖某、任某等人获知该消息后联系了王A,双方商定切割当废铁卖,按每吨1900元价格交易。切割前,吴某等人多次冲洗储罐。
在切割作业前,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切割作业一定要由持切割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否则不予实施。然而,协议是签了,但王A却没有确认操作者是否具备资质。
2月21日,当吴某等人在切割第二个储罐时,现场发生了爆炸,致使在场的高某、王C 2人因爆炸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
根据调查报告,酿成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储罐内残留的易燃易爆液体蒸汽和空气形成浓度高到爆炸极限的爆炸性气体,当遇到切割明火时引发爆炸。
此外,作业人员没有按照易燃易爆液体储罐正确处置办法,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没有检测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没有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规定作业,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某、廖某、任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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