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广告位出租 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出入楼宇电梯之间,经常会看见各种灯箱广告。电梯、楼道都是属于楼宇的公共区域,其广告位产生的租金,应该属于谁?
案件回顾
物业公司告职工“管家”不当得利
去年9月1日,温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用了51岁的林女士为该公司服务的市区某公寓管理处主任。林女士到任的时候,这个公寓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有几个热心的业主共同商议公寓的物业管理事宜。
此后,身为“管家”的林女士,与市区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楼宇电梯、候梯间场地租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公寓1、2、3幢电梯口出租给该文化传播公司使用,每年的广告租金为3600元。合同签订后,林女士收取了第一年广告租金3600元。
今年1月,物业公司解除了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林女士离岗时将剩余广告租金755元交给业主代表朱某。
对此,物业管理公司方面表示不满,认为林女士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这笔3600元的租金收入,应当属于物业公司所有,林女士应当将这笔租金上交物业公司,而不是交给小区业主代表。
今年8月1日,物业管理公司把林女士告到了鹿城法院。
业主代表
不能将广告租金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8月5日下午,鹿城法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物业管理公司、林女士、业主代表三方落座,庭审开始。
林女士表示,她将这笔3600元的广告位租金收取来之后用于公寓公共部位维修支出了。
“去年6月11日用于购买警灯柱三条价值450元、同年10月23日购买大楼1幢的电子门锁话费280元……”前前后后,李女士当庭罗列了7项支出清单,每一笔花费多少,用途是什么都一一叙述,这7笔支出合计2845元,剩余的755元,林女士表示自己离职的时候,交给了业主代表朱某。
对于这些支出,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均不知晓。认为林女士利用职位便利,非法获取广告费用,没有按照公司严格的财物支出制度,支出费用也没有经过领导签字审批,对这些款项是否用于公寓公共部位维修的支出表示怀疑。
证人席上的业主代表对物业的这个说辞表示反对。“是我要求她(林女士)不要把钱交给你们物业公司的,这些收入都是我们业主的!”朱先生是该公寓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之一,他证实,林女士表述的物业花费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发票和剩余的755元现在都是他在保管。
该公寓的其他业主也表示,对于公共部位的维修和购买物品的事宜,业主都是知晓的,而且购买这些物品和公共部位的维修都是经过业主讨论后决定的。
法官说法这笔租金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庭上,物业管理公司坚持主张合同是以自己公司名义签的,租金收益应当归自己。林女士表示,她一来没有侵吞租金收入,二来支出明细和收据一来二去都向业主交代清楚,已经尽职了。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林女士以公寓管理处的名义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楼宇电梯、候梯间场地租用合同书》之后,收取了3600元广告位租金,这笔款项是房屋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享有共有权的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收益权。
法官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仅对物业有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林女士归还广告位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林女士返还3600元租金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25元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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