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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认定王春国犯罪行为属间接故意 审判长说缘由

2013年09月30日 09:52:21来源:温州网字体:

  报废的车体,7条人命,引起广泛关注的“死亡奥迪Q5”案,昨日下午3时10分许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肇事司机王春国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案件为什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年有期徒刑是如何量刑的?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在庭审后对话本案主审法官、审判长王可可。

  记者:本案庭审的焦点主要是哪方面?

  主审法官:案件事实其实是比较清楚的。两次庭审的焦点,主要围绕本案的定性,即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记者:这两个概念怎么去理解?

  主审法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记者:为什么它们会成为案件焦点?

  主审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定性。这起案件中,如对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则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记者:两种罪名有哪些区别?

  主审法官:除了前面说到的主观故意方面不同以外,通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两者在处罚上也存在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最高为死刑,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最高为有期徒刑。

  记者:为什么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间接故意?认定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审法官: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本就是件困难的事情,我们只能用主观支配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刑法原理来加以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来说,王春国未取得驾驶执照;血液中酒精含量167.8毫克/100毫升,是危险驾驶罪的醉酒临界值的二倍,醉酒严重程度可想而知;案发地点限速每小时50公里,他却将车开到每小时120公里左右;本来只能坐5个人的车上,坐了8个人;案发路段路况好,但是夜间无路灯照明,王春国没开启车前照灯,能见度极低;肇事后,他第一反应是否认自己是驾驶员,在公安机关取证后才承认自己是肇事者。此外,两位证人证实肇事车辆在出发时撞到护栏,驾驶员未下车查看径自倒车快速驶离。

  一般人都能认识到,这种行为极其危险,“会出事”,王春国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该是明知自己醉酒驾车等行为高度危险,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他仍没有采取措施,比如停车,而是继续超速、超载行驶于能见度极低的道路上,以致碰撞发生严重后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必须有据以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合理因素,而本案中王春国没有任何有利的辩解,就像公诉人所质疑的,“他没有资本可以自信”。

  综合他的驾驶能力、醉酒程度、行驶速度、行驶状况以及肇事后的表现、相关证人证言等情况,我们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故他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这起事故导致7人死亡,做出14年的量刑决定出于哪些方面考虑?

  主审法官:被告人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最终造成7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这个罪只要有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的量刑建议,主要出于这些考虑:本案危害后果严重,王春国有犯罪前科;但本案属于间接故意,相比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量刑时也予以考虑。

  记者:这起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得怎么样?

  主审法官:相关赔偿问题,在此案开庭前通过调解已处理好,7名死者家属共获赔117.5万元。赔偿款主要由奥迪Q5车辆实际车主向某、事故中半挂车所属运输公司支付。王春国因经济条件较差并未出钱。

[编辑: 陈静] 
关键词:故意 行为 危害 安全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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