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是关歧视否?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
(10月14日《北京晨报》)
“禁艾入浴”无关歧视,但应科学审视
□峦林
尽管这些年随着国家的大力宣传,公众对艾滋病、艾滋病携带者的态度有了大幅度的改观,但在公众心理,对艾滋病的警惕心理还并没有完全消除,这样的安全防范也直接体现在目前拟出台的这项淋浴场所的规定上。这样的规定的确是针对了一部分人群,众所周知,在洗浴场所,像患有“红眼病”、皮肤病等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是禁止入内的,同样对性病、艾滋病作出规定当然不包含歧视的因素在内,更多的是以公共卫生安全考虑。
的确如专家所言,“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也就是说艾滋病、性病等的传播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严重。但另一方面,公共安全不能以侥幸心理为前提,须知,很多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正是缘于那些“看似不可能发生的因素”,万分之一的发生可能性如果落到了某个人的头上那也将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天平的一边是事关某些群体的消费自由;天平的另一边又是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的健康权,如果非要作出权衡,我想消费自由作出适当的让步是合情合理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与权利拿别人的健康权利开玩笑、做赌注。因此说,倡导平等主义的那些认为这样规定有歧视的色彩未免有些过激,看似这样的价值追求更有号召力,站到了价值的高地,但动辄将社会问题上升到如此价值判断上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禁艾入浴”将首开制度歧视恶例
□张若渔
争议在所难免。艾滋病人群是敏感人群,亦是弱势人群。当非歧视原则逐渐深入人心,任何针对艾滋病群体的不友善的公共决策,都很容易引发非议,造成舆论分裂。
反对设置禁令者,以流行病学的医理为依据,提醒政策制定者与社会公众切莫无端抱持杯弓蛇影的恶意想象,“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如果我们愿意尊重科学与常识,也许就不得不承认在没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情况下,将艾滋病人群坚拒于公共沐浴场所之外,是一种轻率无礼的冒犯。如果再考虑到禁令本身或多或少拂逆非歧视原则,在道义上颇有瑕疵,无论反对意见是否主流意见,其似乎距离正义更近一点。
然而,支持设置禁令者也并非全然胡搅蛮缠,刻意制造敌意与对立。无论如何,与艾滋病人群共浴是需要勇气的,即使科学与经验一再告诉人们,风险大多是想象和可控的,但只要风险不能被百分之百的控制,哪怕只有千万分之一的几率被感染,人们的心还是会战战兢兢的,无妄之病成为高悬头顶的魔咒,说不恐惧是自欺欺人。此为人之常情,我们需要理解这种忧虑,而非动辄口诛笔伐。
那么,在人之常情的忧虑,与非歧视的大原则之间,政府如何取舍才是正义而负责任的?事实上,任何公共决策都是权衡利弊得失之后的结果。以国家的名义大张旗鼓地禁止艾滋病群体进入公共浴所,实有过度反应之嫌,甚至有可能引发莫名恐慌,必须谨慎从事。
更重要的一点是,公共决策永远不能失去道义性。政府之所以为政府,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所秉持的价值观不能随意摇摆。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基本人权的角度说,公权力理当对艾滋病群体持善意与开放态度,对其作为“社会人”的归属感与尊严感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任何有可能孤立艾滋病人群的公共政策都必须慎之又慎,除非有证据表明,公共安全因此而招致明显而高危的损害,否则决不能轻易对艾滋病人群行坚壁清野之行动。
事实上,即使禁令成行,恐怕也是摆设。艾滋病不是那种明显表露在外的疾病,沐浴场所经营者根本无从监管,只能依靠个人自觉。换言之,立一块禁止性标志,除了激发艾滋病人群的敌意,加剧人们对艾滋病的误解和歧视,没有任何正面效果。不仅如此,这种禁令如若成行,更将首开制度歧视恶例,后患无穷,惟望政策制定者知所进退,作出明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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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乏病毒(简称HIV)的反转录病毒感染后,因免疫系统受到破坏,逐渐成为许多伺机性疾病的攻击目标,促成多种临床症状,统称为综合症,而非单纯的一种疾病。艾滋病传染途径主要有三条,其核心是通过性传播、血传播和母婴传播,一般的接触并不能传染艾滋病,所以艾滋病患者在生活当中不应受到歧视,如握手、拥抱、礼节性亲吻、同吃同饮、共用厕所和浴室、共用办公室、公共交通工具、娱乐设施等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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