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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3年10月22日 11:19:25来源: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字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区环境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我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事件;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

(7)造成跨省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街道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必要时组织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1.5 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5.1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1.5.2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5.3 因不可抗力因素(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5.4 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6.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6.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环保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1.6.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6.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综合协调机构为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由区政府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各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

2.2 综合协调机构

2.2.1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市交警三大队、区新闻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

2.2.2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边防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和处置能源保障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

区农林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区水利局负责监测重要水质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状况,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跨流域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参与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参与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负责渔事案件和渔业养殖水域水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下属卫生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区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

区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区新闻中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应当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3 技术支撑队伍

2.3.1 专家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全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由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2 应急监测队伍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环境监测网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3.3 损害评估机构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4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全区依托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突发事件训练基地等组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l.2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各自职责搜集相关信息,向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3.2 预防工作

3.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3.2.2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应对,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分级

区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4 预警支持系统

综合集成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环境风险预警、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等,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高效、互为支撑的环境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应急响应按照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市政府做出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实施Ⅳ级响应,事发地启动区级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开通与事发地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统一调配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2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实行Ⅲ级响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应急监测、处置救援队伍工作组,赴现场组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增派相关力量赴现场进行指导和支援。

(3)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3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实施Ⅱ级响应,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组,赴现场组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迅速向区政府报告事件基本信息,建议区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立即开通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请求,统一调配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5)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4Ⅰ级响应

对于区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已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实施Ⅰ级响应。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除采取Ⅱ级响应的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请求支援;

(2)向省政府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环保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区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3.2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报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

4.3.3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区环保局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局通报相关信息。

4.4 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将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各相关部门应当准确、及时上报至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对于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市政府审核后发布。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的新闻信息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发布。区内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区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6 安全防护

4.6.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属地街道,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时机;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1.1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7日内上报区政府,复杂情况可酌情延期。

5.1.2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三是现场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支持当地区域或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5.3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善后处置

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5 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上级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属地街道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区财政部门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 物资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构建环境应急处置决策支持平台,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3 通信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应建设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专兼职应急力量,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大中型石油化工等环境风险单位企业消防等应急分队进行管理和培训,形成由区、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能力评价

对相关重点企业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7.2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7.3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参与由区环保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8 跨界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跨界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跨界救援活动,开展跨界交流与合作。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政府颁布施行,由区环保局负责日常管理。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印发 

[编辑: 张漫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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