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费站干了15年临时工 被辞退时没补偿没保险金
她在一公路收费站干了15年的临时工,其间过了退休年龄还依然工作,后来在收费站被撤销、她被辞退时才发现,她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收费站也一直没有替她缴纳社会保险金。苍南女子宋某为此将收费站的上级单位苍南县交通局诉至法院。近日,在苍南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她拿到18000元的补偿款。
宋某是当地一农村妇女,1956年出生。1994年9月,苍南县原灵龙公路一个收费站成立后,宋某来应聘当炊事员,工作之余还兼职清洁工。
据介绍,宋某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只在2002年至2004年跟她签订临时聘用协议书。此外,收费站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金。
2010年2月,收费站撤销后,宋某被辞退。在向苍南县交通局申请劳动补偿和相关保险补偿遭拒后,宋某提起诉讼。
当地法院认为,原告宋某至2006年4月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本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义务应于2006年4月履行完毕。现原告就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权利于2010年4月才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已逾仲裁时效。2011年4月,当地法院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宋某以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苍南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苍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宋某虽然当时已至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并没有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以后来宋某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之日,这样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2011年7月,苍南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至市中级法院。今年6月,在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阶段,检察机关一面与法院沟通,一面与被申诉人协调,经过努力,宋某与苍南县交通局达成调解协议,获得180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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