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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兄弟、朋友…… “告”他们的,为啥都是至爱亲朋

鹿城两年受理虚假诉讼案件30件,涉案标的1.7亿元 该区政法部门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2013年10月28日 16:06:00来源:温州晚报字体:

  播报者:鹿城检察院

  播报感言:有些东西,不论你怎么伪装,最后他们原来的本质是不会变的。

  伪造证据、贿买他人作伪证,妄图通过虚假诉讼实现400余万元经济利益。结果,市区人毛某的伎俩在鹿城检察官的侦查下被一一识破。近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毛某被起诉至鹿城法院,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昨天,记者从鹿城检察院了解到,去年以来,该院受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30件,涉案标的约1.7亿元;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10件30人;针对生效裁判向鹿城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6件经法院再审改判,1件受害人已领取执行款23万余元;建议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件。

  □本报记者张银燕

  见习记者傅芳芳

  通讯员鹿轩

  漫画陈万里

  【案例一】

  教唆他人作伪证

  毛某,48岁,安徽人。2002年12月26日起担任温州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其哥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3月28日起毛某担任温州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股东、2007年10月12日起转为实际控制人,其儿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3月,毛某被人起诉归还贷款165万元和利息。为逃避债务,同年4月,毛某指使其儿子和哥哥伪造有关上述进出口有限公司欠上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95余万元的《长期合作合同书》、《欠款单》等证据后,由毛某的儿子于同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述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法院立案后,毛某指使其哥哥等人于同年6月19日到庭作虚假陈述并达成调解协议,于同年6月23日获得法院调解书。

  2011年9月,毛某指使其儿子签署伪造的有关其所在的电器公司向毛某租用一套商品房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等证据后,于同年9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电器公司支付租金13.3余万元及滞纳金3.4余万元。法院立案后,毛某指使其儿子于同年11月4日到法院作虚假陈述、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法院调解书。

  此案后因受害人申诉,鹿城检察和公安侦查,毛某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案例二】

  伪造借款稀释债务

  2011年12月,张某以贾某等人拒不偿还300万元到期借款本息为由起诉至鹿城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贾某等人要在去年3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某300万元。

  去年5月,贾某的另一债权人潘先生向鹿城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调解书认定的事实是贾某串通张某虚构的。

  检察院在核实后发现此案的举证有很大瑕疵,且双方涉案的银行账户交易存在异常。此外,原、被告借贷案件的形成时间是在潘先生诉贾某借贷案一审判决及贾某房产被查封之后。故张某等人的案件存在串通虚假诉讼的嫌疑。

  后经公安侦查,贾某已经偿还了300万元借款。去年10月,鹿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调解书予以撤销。

  同年11月,鹿城法院对调解书再审,再审期间,张某撤回诉讼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调解书。张某承认,贾某为了稀释债务,跟身为好友的他串通,制造虚假诉讼。同时,法院执行局将原来分配给张某的债权款执行给潘先生所有。

  因分别涉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贾某和张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三】

  抽逃出资427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市区人杨某出资5000万港币(约合4405万元人民币)与他人合资成立扬州中扬担保有限公司,占注册成本的46.8%。事后,杨某为将5000万港币归个人使用,2010年8月,他以公司担保人的身份与其朋友林某故意制造买卖玉石的民事纠纷。后通过法院协调,将5000万港币结汇成人民币4270余万元汇给林某,后林某将该款返回给杨某,最终使其投入的注册资金全部转移,归个人使用。

  去年,杨某被抓,同年9月,鹿城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今年8月,林某投案自首。

  近日,林某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

  ◆虚假诉讼涉嫌罪名提示

  一、虚假诉讼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物证、书证、证言等伪证,或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二、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分别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三、为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

  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

  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贪污罪处理。

  ◆鹿城检察院

  牵头发起联动机制

  鹿城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容易出现证据真伪辨别难,伪证多而不易发现等问题。为了防止虚假诉讼继续增加,该院将建立防范和惩处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列入该院2013年“十件实事”。通过充分调研,该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推动惩防虚假诉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

  -内行看门道

  律师点评:

  综括上述三案,或直接或间接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伪造债务的行为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同时离婚纠纷中也存在虚构债务的情形,其目的为侵害配偶财产权或为逃避债务。

  虽然虚假诉讼形式多样,往往比较隐蔽而不易识别,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通过伪造合法的方式来达到非法目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贪念,留下终身遗憾。

  本期点评

  黄万儒

  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陈静] 
关键词:虚假 诉讼 法院 伪造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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