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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孕妇因交通事故引产 能否索赔精神损害成焦点

2013年10月29日 16:02:13来源:温州网字体:

  她来自安徽省巢湖市。因为农村人“重男轻女”的思想,她原本已经生了一个女儿,在婆家的压力下努力怀上了“二胎”。

  在满心期待这个新生命到来的时候,谁料,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让她不得不放弃腹中胎儿。引产出来后,医生说,是个男娃……

  身心承受重创的她将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等。然而,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称,护理费有商量余地,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他们拒绝赔偿,理由是孕妇本人伤势并无大碍。

   案件回顾>>>

   医院治疗致使怀孕三余月被迫引产

  去年11月6日上午8点20分许,已怀孕三个多月的丁晓(化名)乘坐丈夫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市区双屿加油站前路段时,被同方向准备右拐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倒。两车发生碰撞后,坐在二轮电动车后座的丁晓倒地受伤,导致左膝关节挫裂伤。

  事后,丁晓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急救。因怀孕期间遭遇车祸,在检查治疗中又经过放射线、麻醉药品、抗生素药物等,这些检查和药物在怀孕期间是绝对禁止的。为此,医生多次建议丁晓中止妊娠引产。

  最终,在治疗半个月后,丁晓选择了引产手术。术后,医生告诉她,胎儿是个男孩。盼子心切的丁晓听后,躺在手术台上潸然泪下。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晓的丈夫承担次要责任,丁晓不承担责任。

  丁晓认为,交通事故不仅导致她左膝关节受伤,流产也给她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合计13.5万余元。

   庭审现场>>>

   是否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成辩论焦点

  今年9月3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丁晓本人没有到庭,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肇事司机刘某、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方均到庭应诉。

  法庭上,刘某辩称,事故发生后,他已经支付了丁晓的医疗费11082元,他只同意赔偿丁晓的合理损失。刘某认为,丁晓自己本身没有伤残,只是左膝盖挫裂,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合理合法,不同意赔偿。

  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对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认定均没有异议,刘某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丁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这项保留意见。

  法庭经过几番辩论,刘某仍然坚持丁晓引产的结果并不能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他甚至说,丁晓腹中的胎儿甚至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个“人”,他称,即使丁某方面提出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降低到5000元的要求,他也坚决不同意。

   法官说法>>>

   引产带给孕妇的伤害不会比伤残低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起交通事故尽管没有造成孕妇丁晓伤残的后果,但却造成她引产的严重后果,综合丁晓生活在农村,农村关于“膝下必有子”的习俗,必然给丁晓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法官认为,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造成当事人引产、流产的损害结果,相当于人体损伤的九级伤残级别。事故造成引产或者流产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伤害不比受害人身体直接伤残低。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官认为,人体直接伤残并不是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标准。故而应当给予丁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为1万元。

  最终,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及具体损失,以及刘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确定,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丁晓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6万余元。

  ◎记者手记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孕妇的胎儿与她天人两别。

  从情感角度,丁晓腹中的男婴是一条生命,他的离去让丁晓和她的家人痛心不已。

  同时,随着本案的庭审,带出那个一直在理论界争论不断的问题,就是“胎儿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胎儿虽不享有公民的权利义务,但在我国《继承法》里,却有着保存胎儿继承权的规定。

  虽然丁晓得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无论金额多大,一个小生命的离去所带来的伤痛,无法忘却。

[编辑: 陈静] 
关键词:事故 引产 损害 精神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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