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非法吸储1200多万 "二传手"被判4年
浙江在线11月27日讯为赚取利息差,泰顺一女子当起了“二传手”,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多万元。昨天,泰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张某某,49岁,泰顺县人民医院职工。2005年至2007年10月期间,她通过介绍、引导等方式帮助吴某某(已判刑)在泰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害人数达70余人,吸收存款本金共计1236万余元,张某某从中获利达32万余元。至案发时,吴某某直接或者通过张某某向被害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共计15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该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为吴某某,张某某在吴某某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到帮忙、辅助的作用,法院依法认定为从犯。鉴于张某某系从犯,且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期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应予共同退赔。
[编辑: 邱林如]
关键词:非法 某某 吸收 存款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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