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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温三地专家“视频会诊”P2P

2013年12月02日 15:22:08来源:温州商报字体:

  

  ☉商报记者黄泽敏

  近来,随着网络贷款平台(P2P)跑路、倒闭或提现困难事件的频发,关于P2P行业是否合规的争论逐渐增加。上上周,本报第一金融对此刊发了《十类P2P公司不要碰》的警示性文章;上周,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列举了三类P2P涉嫌非法集资。

  目前国内的P2P超过500家,我省杭州、温州等地的P2P也发展迅速。它们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P2P行业目前蕴含着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进行风险规避?昨天下午,由本报等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P2P行业形势、趋势、法律风险规避分享会”,在温州文博城东瓯智库创意基地的天涯若比邻.城际会客厅举行远程视频会议。商务部中国国际技术交流中心处长、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两位专家在北京的会议室现场分析P2P行业现今形势与发展趋势;温州与杭州两地的法律界人士,P2P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投资机构的负责人在各自的分会场听讲,通过视频向专家请教问题。

  国内P2P的风控成本较高

  白澄宇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打造普惠金融体系。从普惠金融的内涵来比照P2P的特点,P2P也属于普惠金融的范畴,它服务的对象大部分也是无法从银行获得金融支持的人。

  P2P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点对点的信贷服务。白澄宇认为,P2P与一般的互联网点对点服务所不同的是,它在“撮合”之后,还要进行监管,以及做好催收等工作。也就是说,平台除了做好介绍人资格角色之外,还要做好风控审核与催收服务。

  当前,国内的大部分P2P的风控管理需要在线下来完成,即组建风险管理团队,对借款人进行当面的审核。而在美国等P2P发达的国家,这些平台可以运用完善的征信系统来控制风险,他们利用“大数据”,把借款人分级。符合借款条件的,则推荐给投资人。不同信用等级的人,需要支付的利息也不一样。信用等级高的人,支付的利息会低一些;信用等级低一些的人,支付的利息就高一些。这样一来,对投资者来说,收益与风险就成正比,而平台提供的就是信息服务,成本相对也比较低。

  在国内,目前人行的征信系统还不对P2P开放。白澄宇说,之前上海曾做过这方面的尝试,实现行业间的信息共享。因为一些平台不愿意提供自己优质客户的资料,所以最终的效果并不好。

  “分头监管”是大势所趋

  对于P2P的从业者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应该是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监管方式。我市一P2P平台负责人问白澄宇,监管部门有无可能会取缔这个行业。

  白澄宇说,就P2P的业务来看,它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而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取缔是不会的。但监管肯定会加强,下一步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分头监管”。

  对于那些只提供资金信息服务的P2P,应该由工信部等部门监管,监管的范围是信息的准确性与安全性。而至于平台提供的“收益保证”等担保服务,则视该平台本身是否具备担保的资质。如本身没有担保资质,那么,就要由相关的部门来监管它的超范围经营。

  由于“超范围”的类别很多,这些类别的监管又归为不同的部门,因此将来很大的可能性是多部委出台指导意见,进行联合监管。同时,也有可能会由地方金融管理局或者金融办对此进行统一管理。

  此外,成立P2P的行业协会,由协会出台“行业指南”等制度,利用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监管,也是未来完善监管服务的一个方向。

  “赚快钱”的P2P需要警惕

  白澄宇说,P2P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因此它的利润很薄。但一些P2P为了赚快钱,派生出了许多其他的业务,如资金池业务,这是最近人行等几个部委明确提出的属于非法的P2P,投资者一定要警惕。

  P2P当前受到关注,是因为最近出了不少问题。白澄宇认为,出问题的P2P分两类。一类是“李逵”,一身武艺,但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自身被拖累。另一类是“李鬼”,一开始就想骗,以做假标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卷款逃跑。

  李刚律师认为,目前P2P存在的风险有操作风险(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催收风险、网络安全与支付结算风险)、信用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等。他建议尽早出台《P2P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借贷、平台三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明确平台的定性,确立监管机构。

  李刚说,目前P2P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其实都算不上新的问题,都可以在一些法律条文里能找到依据。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明确归属哪个部门监管。只有明确了监管机构,才能把P2P引入到正常的发展中来。

  >>>链接:

  央行:三类P2P网贷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是庞氏骗局。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第一金融,投资理财尽在掌握。

  

 

[编辑: 陈静] 
关键词:p2p 监管 平台 风险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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