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漏写“的”字 被债主要求多还20万元
浙江在线12月09日讯因为欠条中漏写一个“的”字,原本只需4.8万元利息,结果被债主索要利息连同20万元货款。近日,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原被告相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幸亏担任审理的法官明察秋毫,使欠债人避免了损失。
案件当事人张某和丈夫在浦江开了一家纺织品公司,平时多次向一家喷胶棉公司购买喷胶棉。今年1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张某夫妻欠喷胶棉公司32.26万元货款。张某遂出具了借条。2月2日,张某又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喷胶棉有限公司贰拾万整利息肆万捌仟元整(从2012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16日止),此款将于2013年2月9日前付清。欠款人:张×。”
之后,喷胶棉公司凭借条与欠条分别起诉至法院,根据借条要求张某夫妇归还货款32.26万元,根据欠条要求夫妇俩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4.8万元。
看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买卖合同案件,在开庭时,却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在审理欠条案时,张某提出抗辩并多次强调:我只欠原告20万元货款的利息4.8万元,20万元货款本金已经计入2013年1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中,我在出具欠条时漏写了一个“的”字。
依照张某的解释,其只需归还喷胶棉公司利息4.8万元。那么,“今欠××喷胶棉有限公司贰拾万整利息肆万捌仟元整”的意思,到底是欠本金和利息两者的款项,还是仅欠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张法官敏锐地觉察到欠条中有歧义。他仔细对比了欠条与借条,发现欠条出具的时间在借条之后,而借条中的32.26万元货款是经双方结算过的。若张某在结算之后又出具20万元的欠条给喷胶棉公司,不符合常理。
为慎重起见,张法官又单独与喷胶棉公司的律师沟通解释,希望其配合法院询问原告欠款的真实情况。庭审后,在欠条案中,喷胶棉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仅要求张某支付利息损失4.8万元,法院予以许可。在借条案中,判决由张某及其丈夫支付喷胶棉公司欠款32.26万元。
对这一判决,原被告双方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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