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鹤药业叶可为案二次开庭 检方建议判9年至10年

图为庭审现场
昨天,叶可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有所变化,起诉书上的债权人由“80余人”增至“90余人”,同时叶可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也由原先的“我没有坦白”改变为“我没有异议”。另外,法庭上,叶可为大谈“海鹤药业”:“我的方向是对的,但是代价是痛的。”
8月14日第一次开庭时,因叶可为听力有障碍,法庭特地休庭40分钟,让家属上街买助听器。谁知,这次不是听力缘故,而是休庭时,叶可为衣着单薄,其侄子宁可自己穿短袖,也要脱下羽绒服给他穿。
庭审现场——
叶可为:戴上助听器回答仍“文不对题”
昨天上午9时40分许,叶可为在法警押解下,再次走上鹿城法院第一审判庭的被告席。走进法庭时,他的一名家属立马送上助听器让他戴上。
见叶戴上助听器后,法官问:“可以用吗?”
叶回答“很吵”,但他调试一会儿后,说:“可以了。”
虽然戴上了助听器,但叶可为听问题时仍显得很吃力——他不断地把身体往审判席方向靠,皱起眉头,侧着耳朵,以至于发问的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往往要把问题重复数遍。
而叶可为也因为听力问题,在回答时经常“文不对题”。对此,法官、公诉人多次大声提醒“请针对性地回答问题”。
他侄子:脱下羽绒服给叶可为御寒
庭审至昨天中午11时30分,法官宣布休庭5分钟。
休庭后,旁听席上的数名亲友聚到一块。他们没有讨论案情和庭审情况,而是关心叶可为的身体状况——“老叶这次比上次又瘦了一圈”、“老叶耳朵不好,在里面(看守所)不让戴助听器,说助听器是违禁物品,这次刚戴上去,肯定不适应”。
“老叶怎么穿得这么少,这么个大冷天连件外套都没穿,我们穿这么多坐在下面都冻死了……”突然,有人说了一句话,这句话引起一阵“骚动”。一年长的亲属吩咐一年轻人马上去买风雪衣。
5分钟的休庭很快到了。恢复庭审前,一年轻男子脱下身上的羽绒服,交给法警送到羁押室让叶可为穿上。而该男子自己身上只剩下一件短袖的T恤衫,后来,一年长男子见状,立马将外套脱下让给年轻男子。
据叶的一亲属称,脱下羽绒服的年轻男子是叶可为的侄子。
他姐姐:泪眼婆娑交代弟弟“保重身体”
昨天下午1时左右,庭审结束。法院当庭未作宣判,法官宣布择期判决。
在被带离法庭前,家属将买来的新外套与叶可为身上的那件羽绒服进行调换。趁此,一些家属冲上前与叶可为拉手问好。其中,叶可为的姐姐泪眼婆娑,用手摸了摸叶的脸,说:“不要多想,一定要保重身体。”
公诉人称,叶可为对借款行为的辐射面,在事前没有加以限制,事间不加以控制,事后听之任之,行为后果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建议量刑有期徒刑9年至10年
昨天,叶可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次庭审有所变化,起诉书上的债权人由“80余人”增至“90余人”,同时叶可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也由原先的“我没有坦白”改变为“我没有异议”。另外,法庭上,叶可为大谈“海鹤药业”:“我的方向是对的,但是代价是痛的。”
8月14日第一次开庭时,因叶可为听力有障碍,法庭特地休庭40分钟,让家属上街买助听器。谁知,这次不是听力缘故,而是休庭时,叶可为衣着单薄,其侄子宁可自己穿短袖,也要脱下羽绒服给他穿。
几大变化——
债权人:“80余人”增至“90余人”
记者注意到,这次开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发生变化,主要在债权人人数的增加上,与之相对应,证人证言也增加了数份。
第一份起诉书称,叶可为先后向8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3亿余元,其中38人报案,涉及非法吸收资金9亿余元。而这次的起诉书中则称,叶先后向9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3亿余元,其中44人报案,涉及非法吸收资金9亿余元。
据了解,在8月1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又有数名债权人向警方报案,称叶可为借了他们的钱未还。就此,公诉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将新查实的债权人追加至此案中。其中,新增的债权人出现海鹤药业前法定代表人张福林的名字。
叶可为说,新增加的这几名债权人中,有跟他一起从事担保行业的同行,也有“一起穿开裆裤长大的朋友”。
庭上态度:“我没坦白”变为“我没异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问叶可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是否有异议?”
叶可为拿出随身携带的起诉书副本,看了一眼后说:“对人员、金额没有异议。”他承认了指控的事实,包括新增的债权人。但是,他对指控的罪名表示“有意见”。
他表示,把钱借给他的那些人基本上是他认识的人,属于“特定的对象”,而非“不特定的对象”,“所有债权人都是主动找我,把钱借给我的。借来的钱我没用在我个人身上,都用在了企业上。”所以,他认为,他够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第一次庭审相比,叶可为的庭审态度有所改变。
8月14日那次庭审中,公诉人曾问叶“起诉书内容是否属实”,叶可为回答,起诉书中称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这个说法不对,他否认了“坦白”一说。而这次,他没有否认这点。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9年至10年
对于叶可为的辩解,公诉人反驳,经调查,叶可为吸收存款的对象没有明确性,较多出借人与叶并不认识,即便认识也是在借款后认识,或在他人介绍下认识,大多数人已经突破了“熟人”范围。叶可为在借款时不在乎借款的形式,对借款行为的辐射面,在事前没有加以限制,事间不加以控制,事后听之任之。其行为后果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应当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构罪要件,如果个人得利成立,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叶可为案跟戴育仁案不一样,戴育仁涉嫌的罪名中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集资诈骗罪。所以,他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公诉人还是认为,叶可为的“坦白”从轻处罚情节是存在的,“对不特定对象的辩解,只是他的认识存在误差”。
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对叶可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9年至10年。
叶可为的两位辩护律师为他做有罪辩护。
律师说,此案是在温州金融风波和特殊的民间借贷的社会背景下发生的,叶可为算是“茫茫沧海,其中一粟”。案发前,在债权人逼债的情况下,他没有逃避,没有跑路,而是选择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他的情况,并配合法院处理海鹤药业的司法破产重组。对此,律师称,可以依照自首情节,对叶可为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律师解读:此类案件中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本案而言,海鹤药业曾进行司法破产重组,进入司法重组程序时,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若重组成功,债权人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清偿。当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债权人可作为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被告人主动退出的赃款、司法机关利用职权追回的赃款、被告人亲属代为退出的款项,会及时发还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发还给被害人即债权人。对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民事判决,在被告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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