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安监处,各街道安监中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规定(试行)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68号)和区安委办会议纪要(〔20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布点
根据区安委办会议纪要(〔2013〕2号)精神,2014年春节期间全区共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35个(具体零售网点布设、经营面积、限存放量见附件1),经营期为20天(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2月14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湾分中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分区域进行经营权公开拍卖,拍卖具体事宜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龙湾区辖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为年龄18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4㎏装的干粉灭火器2只、100L以上盛水水桶1只),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零售场所内部及周边15米范围不得有明火设施。
(七)发证机关要求的与许可相关的其它条件。
三、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许可申报材料
(一)报名参加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权竞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产权交易报名表一式二份(附件2)。
2.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附件3)。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拍卖成交款缴纳凭证。
4.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5.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负责人需与竞买报名负责人一致)。
6.安全生产责任书。
7.临时占道许可证。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人对所提交申请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办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拍卖公告要求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权竞买报名材料,按公告规定时限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湾分中心报名参加拍卖(拍卖底价见附件1)。
(二)由区安监局组织取得经营权的零售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通过培训考核的零售单位将拍卖成交款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财政账户(风险抵押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
(四)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区城管与执法局窗口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
(五)提交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需材料,向区安监局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区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核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区安监局及时函告有关部门返还原已交纳的款项。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竞买。竞买人报名时应确定意向购买经营点的所属街道,一经确定,不能跨街道竞买,但可以参加该街道所有网点的竞买,同时一个工商登记单位只能买受一个销售点的经营权。
(二)关于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帐蓬搭建。帐蓬由经营单位自行搭建,搭建后的实际面积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材质为钢架外罩红色防雨蓬布。
(三)关于拍卖中标弃权者。拍卖中标后,无故弃标者三年内禁止参加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权拍卖。
(四)关于风险抵押金。经营有效期内单位应保证风险抵押金额度,经营期满的单位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所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支出。拍卖成交后,经营单位由于未能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等自身原因不能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从温州地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地区批发企业进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直接供应配送至销售地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3.必须在核准的地点经营,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4.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5.严禁超期经营。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并遵照以下原则:
⑴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以上-20以下m2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
⑵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以上-40以下m2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⑶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40以上-50m2以下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⑷经营面积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销售场所现场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就地堆放,至少要保持在30cm高的垛架上,铺以防潮质料。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单位或个人在申办有关许可证照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2014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布设、经营面积、限存放量、拍卖底价及风险抵押金标准
2.产权交易报名表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9日
附件1
2014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布设、经营面积、限存放量、拍卖底价及风险抵押金标准
|
序号 |
所属街道 |
经营地点 |
经营面积 |
最大存放量(箱) |
拍卖 底价 |
风险 抵押金 |
备注 |
|
1 |
永中街道 |
罗东南街与普中路交叉口(瑞福家园北侧空地) |
40以上-50以下m2 |
2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电力电缆井盖上 |
|
2 |
永中街道 |
永昌堡东门北侧与罗东南街西侧交叉口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3 |
永中街道 |
河泥荡文化公园东门南侧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4 |
永中街道 |
镇标路与永强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人行道,瓯江明珠对面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5 |
永中街道 |
罗东北街祥林酒业北边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6 |
永中街道 |
龙海路与永宁西路交叉口黄渔国店前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7 |
永中街道 |
坦头村牌坊旁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8 |
永中街道 |
度山村委会北边空地 |
40以上-50以下m2 |
2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电力线下 |
|
9 |
永中街道 |
永中西路护寺桥西200m旧城改造二期工程前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0 |
永中街道 |
区文化中心前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1 |
永中街道 |
龙祥路与永强路交叉口万达广场北面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2 |
蒲州街道 |
括苍西路和清江路交叉口(公厕围墙外)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3 |
蒲州街道 |
贺兴路与河头路交叉路口(屿田村村务公开栏前空地) |
10以上-20以下m2 |
5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4 |
蒲州街道 |
富春江路126号前人行道(名人花苑旁)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5 |
蒲州街道 |
易初莲花门口人行道(正对康泉电器有限公司大门)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6 |
蒲州街道 |
雁湖公园南门大型广告牌前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7 |
蒲州街道 |
上庄村村委会南侧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高压电力线下及变压器10m以内区域 |
|
18 |
蒲州街道 |
蒲州街道下埠村委会斜对面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19 |
蒲州街道 |
汤家桥南路与玉苍西路交叉口东南角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电力线下 |
|
20 |
蒲州街道 |
钱江路十足便利店前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电力线下 |
|
21 |
蒲州街道 |
雁荡东路与奉江路交叉口东南角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22 |
海滨街道 |
海滨街北侧人行道(沙南村新村委会路段) |
10以上-20以下m2 |
5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电力线下 |
|
23 |
海滨街道 |
宁村村委会前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24 |
海滨街道 |
沙北村富海路大人家名豪会所东侧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25 |
永兴街道 |
永兴环镇路乐二段重庆特色面馆对面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电力线下 |
|
26 |
永兴街道 |
永兴围垦路小塘村委会旁篮球场东首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电力线下 |
|
27 |
状元街道 |
龙湾区老区府对面(强能鱼丸店西侧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28 |
状元街道 |
龙腾南路华锦苑南侧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设置在电力电缆井盖上 |
|
29 |
状元街道 |
龙腾路2号之上便利店门口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30 |
瑶溪街道 |
南山村入口东侧空地(6路公交车始发站旁)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布置在电力线下 |
|
31 |
瑶溪街道 |
温州工业园区上岙路口西侧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不得设置在变压器10m范围内 |
|
32 |
瑶溪街道 |
茅永路与河头龙西路交叉口飞銮糖果店北侧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与煤气店保持10m以上距离 |
|
33 |
瑶溪街道 |
龙东村村委会门口人行道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
|
34 |
瑶溪街道 |
河滨村村委会门口空地 |
20以上-40以下m2 |
100 |
0.3万元 |
2万元 |
避开高压线 |
|
35 |
瑶溪街道 |
河头龙西路苏川村委会前空地 |
10以上-20以下m2 |
50 |
0.3万元 |
2万元 |
注:经营面积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附件2
产权交易报名表
项目编号: 年 月 日
|
产权交易标的 |
温州市龙湾区2014年度烟花爆竹季节性销售点零售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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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自然人 |
企业性质 |
|||||||||
|
身份证或营业 执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
|
安全管理人员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
|
意向购买经营点所属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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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领取声明 |
1、我已领取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湾分中心关于温州市龙湾区2014年度烟花爆竹季节性销售点零售经营权的所有资料,并已仔细阅读,愿意承担其中应由竞买人承担的全部义务。 |
|||||||||
|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________ |
科室意见 |
经办人:_________ |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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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附件3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证 申 请 书
|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2.申请书封面的 “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受理报名机关填写。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3.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4. 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5. 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6. 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
经营场所地址 |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
登记机关 |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负责人 |
人 |
|||
|
销售人员 |
人 |
||||||
|
申请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
|
申请经营面积 |
|||||||
|
申请存放量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年 月 日 |
||||||
附件4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
单位名称 |
|
受理编号 |
|
受理日期 |
|
受 理 人 |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
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
1 |
申报资料符合《通知》要求 |
|
|
2 |
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负责人需与竞买报名负责人一致) |
|
|
3 |
拍卖成交确认书 |
|
|
4 |
拍卖成交款缴纳凭证 |
|
|
5 |
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
|
|
6 |
临时占道许可证 |
|
|
7 |
安全生产责任书 |
|
|
审 查 意 见 |
审查人员: 年 月 日 |
|
|
发 证 机 关 意 见 |
发证机关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 |
|
|
证书 |
(温龙)YHLS [ ] 号 |
|
404 Not Found
Please report this message and includ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to us.
Thank you very much!
| URL: | http://xs.66wz.com/lwxww/system/2013/12/24/011525151.shtml |
| Server: | xc1-web |
| Date: | 2026/04/03 14:3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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