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李某 一审获刑15年
(记者戚祥浩)开赌场、买枪支、打群架、泼油漆,甚至买通协警,李某等42人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本报11月1日曾作报道)。昨天,苍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为首的“黑老大”李某获刑15年,其他41名同案犯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8个月至10个月不等。
此前苍南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尽管镣铐加身,但依然脾气火爆,当庭顶撞检察官,甚至还对自己的辩护律师发脾气。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赌场为依托,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人员逐渐聚集,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李某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有基本固定的护赌、望风、放高利的头目作为骨干成员,并有众多外围望风、护赌、放高利人员的小弟们。该组织结构层级分明,人员众多、稳定。李某安排护赌人员食宿,并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在纪律上,虽然该组织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但对组织成员有具体要求和惩戒措施,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性。同时该犯罪组织还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性等特征。
法院一审遂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而此前庭审中,关于赌场内放高利贷如何定性曾引发控辩双方激烈交锋。法院认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使得赌博活动得以延续,规模上得以扩大,扩大了赌场的社会危害性,放高利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相辅相成,属于开设赌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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