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入小区无盖窨井致骨折 物业未尽管理义务被判赔

小区窨井遭损坏成了无盖窨井,同人花园一住户误踩导致10级伤残。住户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对此负有赔偿责任;而物业则称,已在事发窨井周边围了花盆作警示,他们无需担责。对于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须担七成责任。
无盖窨井“咬”人致业主10级伤残
施先生,现年29岁,家住市区同人花园。让他受伤的糟心事发生在去年6月12日。
施先生诉称,当晚7时许,下雨,他和家人从外面回到小区,将轿车停入地下车库后,他们往自己家的那幢楼走。施先生一边走,一边给抱着孩子的保姆打伞,在经过两幢住宅楼之间的机动车地下室出口处时,由于附近照明光线不足,他不慎一只脚踩入没有井盖的窨井中。
施先生倒地,左脚受伤,他疼得大叫起来。有好心邻居听闻后赶来,和施先生的家人一起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施先生左侧跟骨骨折,需做固定手术,他因此在医院住了12天。尔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施先生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
虽然在住院治疗期间,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了5万元医药费和部分护理费。但施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在事发无盖窨井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他摔伤,其垫付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尚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所以,他要求物业公司方面支付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多元。
物业公司方面认为,施先生受伤,是他自己行为不当造成损伤。对于施先生另外提出的额外赔偿要求,物业公司方面认为不合理,拒绝赔偿。
经交涉无果后,施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和负责同人花园物业管理的该物业公司温州分公司一道告上了鹿城区人民法院。
窨井周围摆上花盆物业解释这是“警示”
上月24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物业公司方面称,在此事发生前,因为一辆货车经过事发地,导致井盖损坏,之后物业方面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指的警示标志,便是事发时该无盖窨井周边围起的一圈花盆。
物业公司还说,车库设有专供行人通行和车辆通行的分离通道,为防住户在车辆出入口行走,他们还在车库出入口明显位置以文字形式标明“车辆出入口”。他们认为,施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行走在车辆通道出入口的危险性,却故意为之,造成的损害应当自己负责。
对于物业公司的态度和说法,施先生很生气,他找来了当时施救的小区业主倪先生和邢女士作证。
“我没有看见窨井盖边有警示标志,只是有很多垃圾,有几个花盆,还有一些坏掉的板。”邻居倪先生说,他听到施先生的呼救声之后,跑出家门,看到他趴在井盖边。
“那天中午,我儿子也差点掉进去。”邻居邢女士说,她家阳台对着车库出口,事发当天中午,因为窨井盖附近没有警示牌,只有几个花盆,他儿子差点掉进井里,因为人还是能从井盖上面跨过去的,花盆并没有全部把破损的窨井盖围住。
虽然地下车库出口设有专供行人通行和车辆通行的分离通道,但是施先生、倪先生、邢女士均表示,人行通道的灯较早之前就已损坏,小区住户均不走那条通道,如果人行通道的灯是好的,那么住户就会走人行通道,也就不会经过事发窨井这个位置了。
物业未尽管理义务要担七成责任
法院查明,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区域内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未对损坏的窨井盖及时进行修缮,致使作为业主的施先生在两幢住宅楼之间的机动车地下室出口处跌入窨井造成左侧跟骨骨折,导致伤残。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施先生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物业公司及其温州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施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出入地下停车场时,没有选择供行人出入的通道而行走在机动车通道上,对其损伤的发生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对此案的责任进行三七分,判定物业公司对施先生的损伤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施先生自己承担30%。
结合施先生的实际损失,法院对其诉求的部分赔偿项目进行酌情扣减。法院一审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及温州分公司赔偿施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多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物业公司方面还应赔偿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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